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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23-74714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3-03-07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23〕17号
统一编号: FHND01–2023–0003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3-04-12 0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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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塘河、盐官下河、长山河沿岸种养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塘河、盐官下河、长山河沿岸种养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7日 



上塘河、盐官下河、长山河沿岸种养业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海宁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整改方案》(海委办发〔2021〕48号)有关要求和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改善我市上塘河、盐官下河、长山河水环境质量,打好生态环保攻坚战,结合我市实际,决定组织开展上塘河、盐官下河、长山河沿岸种养业整治行动,特制订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和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好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的关系,按照“市统一领导、镇(街道)负责实施、部门指导配合”的工作要求,依法、有序地开展上塘河、盐官下河、长山河沿岸种养业整治工作,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稳定农业生产发展秩序,创新治污机制,建立具有平原特色的农牧结合、生态高效、资源循环、环境友好的种养新模式,实现农业持续增效,农民持续增收,人与自然更加和谐。

  二、工作目标

  本次整治对象为上塘河、盐官下河和长山河干流沿岸200米及支流沿岸50米之内所有的水产养殖户、花卉苗木种植户及畜禽养殖户。2023年底前,完成长山河干流沿岸200米及支流沿岸50米之内、盐官下河干流沿岸200米之内的整治。2024年底前,完成盐官下河支流沿岸50米之内的整治。至2025年底,对上塘河、盐官下河和长山河干流沿岸200米及支流沿岸50米之内所有的水产养殖户、花卉苗木种植户及畜禽养殖户全面完成腾退或治理提升。

  三、工作措施

  (一)腾退。

  1.治理河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水产养殖场(户),原则上一律腾退。

  2.区域内全面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治理期限内未通过环评验收(登记)的养殖场(户),原则上一律腾退。

  3.种养场(户)在干流沿岸200米及支流沿岸50米之内腾退的部分,原则上仍需作为农用地或生态设施用地。

  (二)治理。

  1.治理目标。保留的水产和畜禽养殖主体应在治理期限内通过环评验收(登记)。水产养殖尾水应达到行业I级排放标准。

  2.治理手段。

  (1)水产养殖业。

  水体管理。因地制宜推广稻渔混养模式,通过施用调水制剂、种植水生植物、放养滤食性鱼类等净水措施对养殖塘开展养殖尾水原位修复。对水体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等指标严重超标的,应暂停养殖。

  汛期防溢。制订水产养殖塘汛期防溢应急管理预案。设立养殖塘常水位和应急水位警戒线,配备引水沟(管)、沉淀池、应急塘等设施,确保汛期尾水不外溢。

  尾水回用。构建尾水处理和零直排管控系统。根据养殖面积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尾水处理方案,通过建设沉淀池、过滤坝、曝气池、生物处理池、人工湿地等设施开展养殖尾水处理或经由稻田、林地生态消纳。建立养殖场固定常流水处理回用系统,最大限度的减少养殖尾水外排。

  水质水量监测。黑鱼、甲鱼、鳗鱼等重点水产养殖场(户)应配备水质水量自动监测系统。水质检测指标应至少包含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

  (2)花卉苗木种植业。

  避雨栽培。推广避雨大棚、盆栽等技术,杜绝退水发生。

  汛期防溢。配备引水沟(管)、截流沟、沉淀池、生物滞留池等设施,确保汛期退水不直排。

  退水治理。配备灌溉设施、截流沟、生态沟渠、生态调蓄塘(生态圩区)等,通过农田“零直排”系统进行回用或消纳降解。

  (3)畜禽养殖业。

  汛期防溢。干湿分离,雨污分流。建立或完善粪尿干湿分离、雨污分流系统,严格做到污水不外溢,雨污不窜管。

  资源化利用。配备灌溉设施、生态沟渠、生态调蓄塘(生态圩区)等,通过农田“零直排”系统进行回用或消纳降解。

  截污纳管。建设尾水预处理设施,铺设污水运送管网,使尾水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并按照相关规范就近泵送至城乡污水管网接入点。

  四、实施步骤

  按照先环境敏感区和污染严重地区后一般区域、先干流后支流的次序,试点示范,有序推进,逐步覆盖。整治工作分宣传动员、实施整治和考核验收三个阶段,实行统一部署、分批整治、分年考核。

  (一)宣传动员阶段(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研究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做好调查摸底等前期准备工作。沿线各镇(街道)成立工作组,制订本辖区内的整治方案和工作计划,及时将工作任务及时布置到村(社区)、网格,做好宣传发动,形成思想统一、农户支持、群众欢迎的良好氛围。

  (二)实施整治阶段(2023年3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沿线各镇(街道)依据调查结果进行逐场逐户研究,按照“一事一策”的要求,向辖区内相关种养主体下达限期整治告知书,并逐一签订限期关停、限期治理责任书。镇(街道)要盯紧时间节点,倒排工作计划,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指导和督促种养主体在限期内完成治理或关停。对逾期不整治的,由属地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专班办公室与相关河长单位加强协同配合,共同牵头并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对沿线镇(街道)整治工作进行日常督查,督促属地对标对表完成整治任务。

  (三)考核验收阶段(2023年12月、2024年12月、2025年12月)。沿线各镇(街道)分阶段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将整治结果进行公示,并向市级工作专班提出考核验收申请。市级工作专班办公室牵头,联合有关部门对整治工作开展考核验收。

  五、职责分工

  市传媒中心: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沿线各镇(街道)木本花木种植业整治工作的指导,加强退水排放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日常执法巡查,对于违规占地行为,责令其限期关闭拆除,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关闭拆除的,依法配合当地政府关闭拆除,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市水利局:复核种养业主体是否处于河道岸线、河道管理范围之内,核查是否侵占河滩河道。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沿线各镇(街道)水产养殖业、草本花木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整治工作的指导,推广农业清洁化生产技术,加强尾水排放管理和技术指导;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农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的调查处理工作;对乱丢病死畜禽行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限养区养殖场违法排污行为(划转事项)的查处;协助配合对违规种植和养殖行为的巡查执法,支持、协助镇(街道)做好强制拆除工作。

  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监督指导沿线各镇(街道)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全面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负责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的审核、发放;负责对限养区养殖场违法排污行为(非划转事项)的查处。

  市河长办:督促各级河长、河长联系单位加强巡查,及时发现问题,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协同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市电力公司:按法律法规实施限电和断电措施。

  沿线各镇(街道):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调查摸底工作,制定本辖区内整治工作具体方案,深入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督促各种养主体按规定期限完成腾退、关闭、拆除或污染治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指导当地种养户转产转业;落实水质水量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及运维。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整治工作专班,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分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人大办、市府办、市委统战部、市传媒中心、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生态创建办、市水务集团、市电力公司分管领导任组员。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分管领导和1名联络员,抽调市水务集团各1名干部赴市农业农村局集中办公,市生态环境分局明确派人参与此项工作。(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于2023年2月20日前报专班办公室,抽调集中办公人员应于2023年2月28日前到位)落实属地责任,沿线各镇(街道)、村(社区)建立相应工作专班,明确责任领导,落实专人推进,定期上报工作进度。

  (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养殖业塘(场)管家制,采用“人防+技防”的手段,实现责任全覆盖,确保整治质量,保障长效运维。塘(场)管家制开展情况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1.塘(场)管家设置。按镇(街道)、村(社区)、网格三级设置塘(场)管家。镇级塘(场)管家由镇(街道)党委书记、镇长(街道办主任)担任,副塘(场)管家由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镇长(街道办副主任)担任;村级塘(场)管家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网格塘(场)管家由网格长担任。镇(街道)级塘和村(社区)级塘由属地根据重要程度、塘场面积、养殖量、氮磷指标浓度和距离河道干流距离等自行确定。距离国控、省控、嘉兴市级断面监测站上下游一公里内两侧200米内的养殖塘(场),或设置水质水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水产养殖塘,应由镇(街道)级塘(场)管家负责。

  2.日常巡查机制。各级塘(场)管家负责日常巡查,监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及时报告、制止、处置生态环境风险及行为。镇级塘(场)管家每季度巡查不少于1次,村级塘(场)管家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网格塘(场)管家不定期全面巡查。网格塘(场)管家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发现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及行为,及时制止,并向上级报告。

  3.多级联动机制。由市河长办统筹协调,建立河长、田长、塘(场)管家“多级联动机制”,加强资源共享与协同配合,对区域内种养业的生态环境风险隐患问题早发现、早整治,助力提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实现对山水林田湖草生态共同体的整体保护。

  (三)优化政策措施。各镇(街道)要加大对整治工作的投入力度,积极争取上级政策资金,整合环保、资规、水利、农业等条线资金,规范使用市重点河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统筹用好各级专项资金。要科学编制整治方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详细的调查摸底,聚焦目标任务,提出整治目标、技术路线、项目安排、长期运维方案、资金筹措方案和监测评价制度等。要加强建维指导,委托科研院所、专家进行科学的指导和监测评估,确保治理方案设计合理、关键环节技术过硬、整治效果充分发挥。

  本文件自2023年4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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