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浙政办发〔2021〕3号),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现将《海宁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规定,严格落实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公布和决策后评估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合法、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列入目录清单管理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须于2023年12月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承办单位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浙档发〔2020〕14号)规定,实行决策程序、决策过程、决策资料全程记录,并及时归档。 三、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及时新增或调整市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由决策承办部门征求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意见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司法局等部门审查通过后,提请市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调整情况进行公布。 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满一年,由承办单位对决策实施的基本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全面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并同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司法局。 五、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及法定程序执行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依法行政)考核。 六、各镇街道、各部门单位的本机关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和决策实施工作请参照执行。 附件:海宁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5日
附件:海宁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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