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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42/2023-75680 发文机关:市市场监管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04-28 10:19:46
所属栏目:政府涉企信息公开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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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海冒撤登字 [2023]第1号

当事人:嘉兴乘泰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JHXNL9K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洲街道星光汇商城2幢1602室-2(自主申报)

经查:嘉兴乘泰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在本局取得设立登记。设立登记资料上显示其两个股东皆为自然人,分别为“周宪军”(认缴出资510万,占比60%)和“童仁杰”(认缴出资340万,占比40%),其中“周宪军”为法定代表人。2022年11月21日,周宪军以“该公司的成立及其本人被注册为该公司股东并非其意思,其也未参加经营活动,系非法被人冒用”为由,要求本局撤销登记。2022年11月30日,本局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对关于嘉兴乘泰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拟撤销公司登记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本局向另一股东童仁杰发函询问,邮件退回。当事人注册住所为海宁市海洲街道星光汇商城2幢1602室-2(自主申报)系租用的场所,在该场所已无经营迹象。

另查明:周宪军曾于2018年11月初丢失居民身份证,并于2018年11月29日在山东省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补办居民身份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11月21日,周宪军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申请书》、《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承诺书》各1份共3页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报警证明》各1份共2页;证明事件由来及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曾遗失及补办的事实;

2、2022年12月2日,承办人员提取了原举报件承办机构调查获取的相关证据材料共20页;证明当事人在注册登记住所已无经营迹象、当事人注册登记另一股东已无法联系及营业执照代办的相关事实;

3、2022年12月2日,承办人员调取的当事人注册登记资料1份共20页,证明当事人的注册登记事实及登记时使用的是申请人遗失的身份证的事实;

4、2022年12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海宁市海洲街道星光汇商城2幢1602室-2现场检查照片1张1页,证明当事人在注册登记住所已无经营迹象的事实;

5、2022年12月2日,向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海市监(洲)协查〔2022〕7号);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时所用手机号码实名登记无法核实的事实;

6、2022年12月5日,由海宁市税务局硖石税务分局出具的当事人增值税发票开收记录;证明当事人曾经经营的事实;

7、于2022年12月5日向安徽省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海市监(执)协调字〔2022〕10号,要求对童仁杰进行协查,显示为2022年12月9日签收,未能得到答复。证明当事人另一股东无法调查的事实;

8、2022年12月8日对当事人注册住所的房东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住所的由来,及申请人与房东不认识的事实;

9、2022年12月13日向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海市监(执)协调字〔2022〕11号《协助调查函》、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海市监(执)协调字〔2022〕12号《协助调查函》、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海市监(执)协调字〔2022〕13号《协助调查函》;2022年12月28日收到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祥符市场监督管理所答复;2023年2月9日收到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2023年2月2日收到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业务单位不相识的事实。

2023年3月23日本局以留置送达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撤销登记告知书(海市监撤告字 [2023]第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登记材料中涉及“周宪军”的相关材料均不是本人提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和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嘉兴嘉兴乘泰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取得的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陈威、张清    联系电话:0573-87289131

联系地址:海宁市海洲街道学林街20号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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