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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15/2023-59729 发文机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05-11 11:35:20
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科室:海宁市园林市政管理服务中心
所属栏目:行政事业性收费 访 问 量 :
进入老年模式
海宁市非居民生活用户污水处理费标准


单位:元/立方米

用户分类

收费标准

批准文号

非经营性

1.8

海发改价〔2012〕194号、

海政发〔2013〕55号         

经营性

商业服务企业

1.9


一般工业企业

2.2


高污染行业工业企业

2.7

特种行业

2.2


注:表中所列的一般工业企业和高污染行业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标准是指尚未实行COD浓度检测的工业企业。


附件:公文:海政发[2013]55号.doc

        海发改价(2012)19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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