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浙政办发〔2021〕3号),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拟将“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安镇人民政府等12个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工作”新增为海宁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建议: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海宁市硖石街道人民路181号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新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邮编:314400
2.通过电话方式反馈:0573-89262139。
征集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24日17:00。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2023年5月17日
附件:海宁市人民政府新增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征求意见稿).doc
相关链接:关于《将“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安镇人民政府等12个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工作”新增为海宁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关于公开征求《将“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安镇人民政府等12个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工作”新增为海宁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7 15:01
信息来源:海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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