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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42/2023-77074 发文机关: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06-19 18:18:15
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科室:市场合同科
所属栏目:公告公示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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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巩固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进一步推动全市商品交易市场提档升级,我市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期限为2023年6月19日至2023年6月30日,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反馈:

一、书面信函。邮寄地址:海宁市海洲街道长埭路384号,收件人: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合同科,邮编:314400,敬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邮箱地址:342492920@qq.com。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9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商品市场建设管理水平,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助力城市文明大提升,根据《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浙江省放心农贸市场认定标准》等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为宗旨,以创建“设施达标、干净整洁、安全放心、文明规范”的商品市场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职能监管、行业自律”原则,通过建立“市场主体负责、部门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进一步强化商品市场的日常监管,努力提升商品市场建设服务水平,为消费者提供更安全、更舒适、更放心的购物环境。

二、工作职责

(一)落实市场举办者的主体责任。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商品市场举办者是市场管理的责任主体,是落实市场长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完善基础设施、维护经营秩序、确保市场安全、落实卫生保洁、做好垃圾分类等事务负直接管理责任。市场举办者要按照创建标准和要求,完善市场设施建设,提升市场环境,建立健全市场内商品质量监管、重要商品准入、经营秩序维护、商品价格监管、消费纠纷调解、市场安全防范、内部卫生管理、垃圾分类等长效管理制度,落实人员负责经营秩序维护、安全保卫、卫生保洁、垃圾分类、车辆停放等日常市场管理,确保建好市场、管好商户、护好秩序、搞好卫生,推进商品市场管理规范化、精细化、制度化和常态化,为消费者和经营户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明确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商品市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内经营户的市场准入、公平交易、食品安全、计量器具、明码标价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无照经营、问题食品、强买强卖、销售野生保护动物和价格违法行为。市发改局负责对市场内商品价格进行监测。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市场周边环境管理,及时清运市场周边垃圾,加强对市场周边人行道非机动车辆乱停乱放的管控,指导属地镇街依法查处市场周边乱设摊和占道经营。市公安局负责市场内治安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督促市场举办者和经营者做好市场秩序管理和内部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和交通法规的行为。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场内禽肉类产品入市前屠宰企业的禽肉类产品检疫工作、监督屠宰企业的禽肉类产品检验工作,加强对地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市场相关人员的卫生健康和病媒生物防制的技术指导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市场周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全市商品市场的总体规划和布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指导商品市场建设改造。市财政局负责商品市场长效管理机制相关资金的落实。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市场内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举办者和经营者做好市场消防安全工作。各镇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各部门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管理机制

(一)建立领导小组制度。建立健全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改造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场监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市供销总社、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和各镇、街道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市场提升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商品市场长效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细化落实市场举办者主体责任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研究建立商品市场管理的长效机制,采取定期会商、信息抄告、联合执法等协同监管措施,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切实加强商品市场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建立巡查通报制度。各监管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大商品市场的日常巡查力度,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市场举办者并督促整改,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报领导小组备案,市市场监管局定期做好问题汇总分析。

(三)建立评比表彰制度。结合实际,滚动修订完善《海宁市商品市场长效管理考核评分细则》,从市场硬件设施、制度及秩序管理、市场及周边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管理、信用监管、线上实时监管等方面,制定评分细则和评分标准,并按年度对各商品市场考核结果进行评比并公示。

(四)建立业主约谈制度。建立健全商品市场举办者约谈制度,根据日常巡查、评比考核及问题整改情况,落实分级约谈机制。对日常巡查问题整改不及时的市场,由属地政府负责约谈;对考核评比末位的及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市场,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约谈。通过落实约谈制度,进一步督促和激励市场举办者增强主体责任意识、落实长效管理制度。

四、政策保障

(一)支持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对新建标准化农贸市场,在取得市场名称登记证后,给予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土地成本,仅限市场部分)10%的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由市级和农贸市场所在镇街各承担50%(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投资开发的市场除外)。对经市场提升办同意后实施的原有农贸市场改造提升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50%的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由市级和农贸市场所在镇街各承担50%。财政补助范围是除市场主体建筑外,属于市场内部改造提升的工程,包括:1.拆除工程:内部旧设施拆除和清理;2.地面工程;3.墙柱面工程;4.顶面装饰工程;5.市场内部门窗工程;6.操作台、柜台、货架工程;7.垃圾处理设施;8.公厕改造工程(内部改造);9.信息化、智慧化管理设备;10.其他工程:市场过渡棚设施,给排水(雨污分流)工程,市场通风设施,熟食摊位封闭隔离设施、消毒设备和温度控制设备,市场消防安全设施,电力线路和设施,市场广播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统一配置的公平秤和“四统一”在用衡器,市场名称广告牌和宣传栏等(改造提升项目须有前瞻性、整体性并统筹兼顾,不得以零星维修组并,五年内不得重复申报相同项目改造,市场零星维修不纳入改造提升项目)。

(二)鼓励农贸市场示范创建。对创建“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农贸市场,由市财政给予五星级50万元、四星级30万元、三星级20万元的财政奖励。低星级升高星级的,实行补差奖励,复评合格的,按原标准减半奖励。

(三)强化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对农贸市场长效管理考核进行年度评比,按考核对象数的20%、25%、30%比例评定一、二、三等奖,由市财政分别给予市场举办者10万元、7万元、5万元的财政奖励。

(四)统筹各级各类资金使用。同一市场主体符合我市多个政策规定的或符合本政策多项规定的(新建或改造项目除外),不重复奖励,就高执行;除现有奖励项目外,上级项目奖励的,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已享受省级及以上资金奖励的市场,且又符合本政策多项规定的,不重复奖励,就高执行,上级要求配套奖励的除外。

五、其他事项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政策适用对象为2023-2025年项目。《关于推进全市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和长效管理助力“美丽海宁”建设的实施意见》(海政办发〔2019〕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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