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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海宁已拘留25人!

发布时间:2023-06-21 14:31 信息来源:海宁市 浏览次数: 字体:[ ]

夏季天干物燥,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就好比是放着一颗随时都会爆炸的 “定时炸弹”,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近期,市综合执法局联合相关部门、镇街,在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中查处多起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移交公安部门拘留已达25人。

斜桥某个体经营户沈某某在经营场所经营、展示烟花爆竹,现场在店内柜台和厨房间柜子里清点出各类烟花爆竹合计4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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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实,沈某某及其经营场所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存在未经许可零售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勘察、取证,对本次涉案的烟花爆竹予以当场扣押并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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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花一喜庆用品店在店内存放并售卖烟花爆竹,执法人员查看了该店的营业执照,该店经营范围不包括经营售卖烟花爆竹且现场无法提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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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执法人员查看了该店的仓库及家中储物间,又发现其家中储物间内存放有大量烟花爆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执法人员为保证安全,迅速将现场将所查获的烟花爆竹依法保存于海宁市烟花爆竹专用仓库并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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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烟花爆竹专用仓库)

法律链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虽美

但切勿为蝇头小利罔顾法律

遵纪守法,从你我做起

市传媒中心记者 | 杨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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