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家使用的是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这上面没有国家统一要求的熄火保护装置,非常危险......” 前期,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洲中队在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中发现,海宁市海洲街道某贸业一彩钢棚内有人在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执法队员当即要求居民停止使用该燃气灶。 
经查,当事人陈某因法律和安全意识淡薄,一直使用之前购买的这种燃气燃烧器具。经执法队员教育普法,意识到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灶的危险性,将按照执法队员的要求及时整改。 
执法人员表示,陈某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时,当事人还涉及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其行为尚未造成重大危害后果,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目前海洲中队已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 
这样的燃气灶在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中多次被发现,执法人员告诉记者,熄火保护装置,是燃气燃烧器具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保护装置,作为燃气灶的安全门,能够检测到燃气灶熄火状态。比如,灶火被溢出的汤水浇灭或被风吹灭等情况,在短时间内自动切断气源,避免引起燃气泄漏等问题和引发爆炸等安全事故。 反之,如果燃气灶没有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火苗被扑灭后燃气持续泄露,由此带来的安全隐患和危害后果极大。故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已经被国家明令淘汰,燃气用户均不得使用。 市民群众要时刻提高安全意识,规范使用燃气,拧紧燃气“安全阀”。 相关链接: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二)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三)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 (四)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 (五)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市传媒中心记者 | 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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