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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26/2023-77252 发文机关: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06-26 15:48:34
所属栏目:政府涉企信息公开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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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一案双罚”典型执法案例(一)

海宁市“一案双罚”典型执法案例(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海宁市应急管理局针对电气焊动火作业、外包外租安全管理、劳动密集型企业安全出口等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等问题依法立案查处。现公布一批“一案双罚”典型执法案例,督促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严格加强安全管理,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坚决遏制事故发生。

 案例1

2023年5月22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盐官镇某胶带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某刀剪厂)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盐官镇某胶带厂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王某某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1.2万元和0.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

2023年5月15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海昌街道某服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楼服装加工车间西侧安全出口被堆放的物料占用,导致堵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海昌街道某服装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马某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2.3万元和0.3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

2023年5月11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长安镇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2家承租单位(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包装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长安镇某机械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龚某某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和0.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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