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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9/2023-77380 发文机关: 海宁市民政局 海宁市司法局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海宁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3-06-19
所属栏目: 市级部门 发文字号: 海民〔2023〕39号
统一编号: FHND10-2023-0002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3-06-30 14:4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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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宁市特困人员个人财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海宁市特困人员个人财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宁市民政局  海宁市司法局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海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19


海宁市特困人员个人财产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个人财产管理,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维护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浙民助〔2021〕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特困人员财产管理坚持属地原则。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特困人员财产管理的统筹协调,市司法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指导各地做好特困人员财产管理相关工作。各镇(街道)负责做好特困人员个人财产管理处置工作。

一、特困人员的财产管理范围及方式

(一)特困人员财产管理范围

1.宅基地及房屋;

2.在承包期内的土地、山林;

3.股权;

4.个人银行、证券、保险等资产;

5.其它个人财产。

(二)特困人员财产清点方式

1.特困人员自批准享受特困供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各镇(街道)牵头,委派2名工作人员(登记人、清点人)、村(社区)委派1名工作人员(见证人)对其个人财产进行清点,也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实施清点,并向村(社区)申请出具承包土地、山林、股权登记查询结果,向属地自然资源所申请出具特困人员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含城镇房屋和农村宅基地)。清点完成后,填报《海宁市特困人员个人财产核查清单》,签订《海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协议》,并将个人财产核查清单供养服务协议上传至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

2.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个人财物由所入住供养机构进行代管或本人自行保管。对由供养机构代管的,填写《海宁市特困人员个人财产代管清单》,并由登记人、清点人和见证人及特困人员签字或按印确认后留档;对由特困人员个人自行保管的财物,填写《海宁市特困人员个人财产自行保管清单》,并由特困人员签字或按印确认后留档。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确定监护人,由其监护人签字确认。

3.各镇(街道)每年12月底前对特困人员个人财产情况进行复核,登记留档并上传至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

(三)特困人员财产权属

特困人员对个人财产依法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特困供养人员的财产,原则上由特困供养人员本人管理和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人员,由监护人代其妥善管理,合理用于改善、提高特困对象的生活质量。

二、特困人员身后财产的处置

特困人员的动产、房产等私人财产,宅基地使用权,承包土地、山林经营、使用、管理及其权益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救助供养协议的约定处理。

(一)遗产登记

1.线上查询。特困人员死亡后,由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工作人员通过海宁市身后“一件事”平台申报,平台将查询结果反馈所在村(社区)。

2.线下清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死亡后,由所在镇(街道)、村(社区)委派3名工作人员对其个人遗产进行清点登记,并签字确认;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死亡后,由所在供养机构委派2名工作人员,所在镇(街道)、村(社区)各委派1名工作人员对其个人遗产进行清点登记,并签字确认。

3.登记备案。根据线上查询和线下清点结果,对特困人员遗产汇总后,填写《海宁市特困人员遗产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并上传至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

(二)遗产公证

特困人员死亡后,由户籍所在镇(街道)或会同继承人委托市公证处办理遗产公证,由市公证处出具遗产继承公证书。

(三)遗产处置

1.经公证后,涉及遗产继承的,涉财单位根据遗产继承公证书为继承人办理遗产领取或变更登记。

2.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放弃继承的,特困人员生前财产按如下方式处置:

1)存款、个人现金等动产归所在镇(街道)所有,存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专用户(或科目),用于公益事业;

2)涉及金银首饰等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变现,并将变现后的收入存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专用户(或科目),用于公益事业。

3)宅基地上的房屋、城镇房屋由属地镇(街道)向资源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后,由属地依法处置。

4)对未登记的房屋,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房屋归属的处置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资源规划部门备案,由属地依法处置。

(四)承包土地、山林的处置

特困人员死亡后,对其生前承包的土地、山林承包关系终止的处置意见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农业农村部门备案,收归集体所有。

(五)丧葬费、社保个人账户余额的处置

涉及特困人员的丧葬费、社保个人户余额,由相关责任部门在接到特困人员死亡信息后将丧葬费、社保个人户余额提存至浙江省海宁市公证处专用账户。其中,丧葬费直接由公证处支付至镇(街道)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专用户(或科目),如其亲属要求料理后事的,合理开销需要与供养机构或村(社区)协商,合理开销原则上不超过丧葬费。社保个人户余额经公证后,涉及遗产继承的,由公证处支付至继承人户;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放弃继承的,由公证处办理完接受遗产公证后支付至镇(街道)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专用户(或科目),用于公益事业。

(六)其他财产的处置

其余未尽事项由特困人员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协议签订各方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其他事项

本办法适用于海宁市特困人员的个人财产管理与处置,自20237月18日起执行。原《海宁市特困人员个人财产管理办法(试行)》(海民201964号)即行废止。

本办法与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海民〔2023〕39号 海宁市民政局 海宁市司法局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海宁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海宁市特困人员个人财产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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