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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85/2023-76654 发文机关: 市消防救援大队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3-05-12
所属栏目: 部门及镇、街道文件 发文字号: -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3-06-06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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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发布经营性自建房六项严管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压实经营性自建房各方责任,严防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海宁市经营性自建房六项严管措施》,现予以公告。

一、凡是用于出租、经营的城乡自建房,房屋产权人应当在从事出租、经营之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凡是存在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凡是用于出租、经营的城乡自建房,房屋产权人应当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经鉴定为CD级危房的,应立即落实腾空防控、维修加固及拆除等解危措施。

三、凡是用于出租、经营的城乡自建房,房屋产权人和承租人住宅房屋装修不得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四、凡是用于出租、经营的城乡自建房,确需使用瓶装燃气的,需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1.厨房应靠外墙布置,且与其他功能区域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和密闭门分隔;
    2.厨房面积不应小于3.5平方米;厨房的净高不低于2.2米;
    3.厨房应采用自然通风,其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得小于0.6平方米;
    4.燃气器具应具有熄火保护装置,处于使用寿命期内且工作正常;燃气器具与钢瓶间距应大于0.5米;燃气配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有效期内;
    5.瓶装液化气不得在起居室、卧室、卫生间、地下室内存储和使用;

6.禁止群租房使用瓶装燃气。

五、凡是用于出租、经营的城乡自建房,房屋产权人应遵守国家和及海宁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出租、经营的房屋符合安全用气规定。出租、经营前,承租人确需使用瓶装燃气的,房屋产权人应先确认房屋是否满足安全用气规定,并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燃气器具及相关配件。使用燃气的房屋产权人需与燃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未签订供用气合同不得供气。

六、凡是用于出租、经营的城乡自建房,房屋承租人应遵守国家和及海宁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承担燃气日常使用的安全责任。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燃气器具及相关配件。房屋承租人要配合燃气供应企业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及时向房屋产权人报告检查发现的户内燃气安全隐患,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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