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及省市监局《关于依法公布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结果的通知》(浙质量发〔2014〕166号)文件要求,现将2023年二季度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结果进行公示,具体详见附件。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4日 |
|
|||
|
|||
|
|||
|
根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及省市监局《关于依法公布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结果的通知》(浙质量发〔2014〕166号)文件要求,现将2023年二季度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结果进行公示,具体详见附件。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4日 |
网站地图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版权保护 | 隐私安全 | | |||
主办单位:海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浙ICP备14012341号 浙公网安备 33048102000515号 网站标识码:3304810001 建议IE7.0 1024*768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网站 |
![]() 智能问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