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消行罚决字〔2023〕第J0003号
当事人:海宁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27201014U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硖石街道紫阳路25-1号北面 现查明你单位你单位所管理的伊桥二里西区小区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单位高层属于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七项之规定,其行为属于严重违法情形,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记录、物业合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海宁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缴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33001636135059056789-0005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宁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5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