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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22-78293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2-05-06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22〕38号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3-08-21 15: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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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6日 



海宁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市防指

  2.3  重大灾害应急工作组

  3  监测预报预警

  4  风险识别管控

  4.1  风险识别

  4.2  风险提示

  4.3  风险管控

  5  事件分级

  5.1  一般(Ⅳ级)事件

  5.2  较大(Ⅲ级)事件

  5.3  重大(Ⅱ级)事件

  5.4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6  应急响应行动

  6.1  Ⅳ级响应行动

  6.2  Ⅲ级响应行动

  6.3  Ⅱ级响应行动

  6.4  Ⅰ级响应行动

  6.5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6.6  抢险救援

  6.7  信息报送

  6.8  信息发布

  6.9  应急响应变更与结束

  7  灾后处置和应急保障

  7.1  灾后部署

  7.2  灾情核查

  7.3  灾后恢复

  7.4  复盘评估

  8  预案管理

  8.1  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省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嘉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海宁市人民政府设立海宁市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在省、嘉兴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和海宁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加强对所辖镇(街道)、村(社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领导,建立“市领导包镇街、镇街领导包村社、村社干部包户到人”工作责任制。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以下简称镇(街道)防指〕,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上级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盐官旅游度假区、鹃湖国际科技城参照镇级防指执行。

  2.2市防指

  2.2.1市防指组成

  市防指指挥长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分管水利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府办主任、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市人武部副部长担任,成员由市人武部、市委宣传部、市传媒中心、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政务数据办、市水务集团、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2.2.2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人武部: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群众。

  (2)市委宣传部:负责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普及防汛防台抗旱知识;负责防汛防台抗旱社会舆情的监管,为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市传媒中心:报道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动态;在市防指、市气象部门对暴雨、洪水、台风发出预警信息后,及时滚动向公众播放;加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知识宣传,加强抗灾救灾先进事迹报道。

  (4)市经信局:指导属地做好工业企业防汛防台抗旱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期间危化品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调查核实工业企业灾情。

  (5)市教育局:监督、指导学校防汛防台安全管理;指导学校停课和人员转移避险;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组织指导学校灾后恢复。

  (6)市公安局: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组织对灾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协助转移危险区人员;做好应急救助信息处置。

  (7)市民政局: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负责做好救援类社会组织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引导鼓励相关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活动。

  (8)市财政局:按规定筹措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市级补助资金,及时下拨资金并监督使用管理。

  (9)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10)市住建局:负责排除市区(东至08省道、南至新洛塘河、西至海涛路、北至沪杭铁路-长山河)内涝,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城市亮化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和应急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在建工程、临时工棚、城市危旧房(直管公房)、物业公司管理的地下车库、城市供水供气等公用设施的防汛防台安全监管;指导各属地做好在建工地、城乡危旧房加固,以及房屋防灾避险;督促做好系统内涉水跨汛施工项目的安全度汛工作;组织落实工程抢险挖掘机械;提供住建系统洪涝台旱灾害损失情况。

  (11)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公路、水路设施安全度汛;监督、指导水毁公路和航道设施的修复,着力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应急通行;协助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紧急运输;配合公安部门实施公路交通管制和关闭高速公路;负责内河交通管制;组织抢修水毁交通设施;加强对主管在建设交通工程的防汛防台工作指导,督促做好跨汛施工项目的安全度汛工作;提供交通系统洪涝台旱灾害损失情况。

  (12)市水利局:承担实时水雨情监测和水情、旱情预警;承担江河洪水预报,协助做好沿海风暴潮监测和预报;对洪水、暴雨、台风暴潮和干旱可能带来的危害等作出情势分析,提出防御建议;组织实施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水毁水利工程设施修复;指导水利系统防汛物资储备与管理;承担水利工程抢险和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

  (13)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农业防汛防台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组织市级农作物抗灾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负责农家乐、渔船防汛防台安全监督管理;调查汇总农业、渔业灾情。

  (14)市商务局:负责并指导各地洪涝台旱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指导协调防汛防台抗旱救灾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的应急供应;监督、指导粮食系统防汛防台工作,负责救灾应急供应成品粮的组织,保障市场供应,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品的发放工作;负责市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调度和日常管理。

  (15)市文旅体局:监督、指导旅游景区防汛防台安全管理;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游客、旅游从业人员安全转移和旅游景区关闭等工作;指导旅游系统开展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知识宣传,提高从事旅游从业人员和游客的防灾减灾意识。

  (16)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援和心理干预工作。

  (17)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编制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指导全市应急避难设施建设与管理,并推动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监督、指导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汛期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等环节的安全度汛措施;组织协调指导水旱灾害的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负责抗洪抢险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承担市防指的日常工作。

  (18)市综合执法局:监督指导户外广告牌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及时清理保洁区域内路面垃圾;指导灾后城市管理秩序恢复工作;组织落实抢险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9)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防汛防台抗旱期间的环境监测工作;加强对主汛期和干旱期污染物排放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做好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依法依规查处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

  (20)市政务数据办:组织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公共和专业数据资源的整合、归集、应用、共享、开放;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大数据支撑;负责防汛防台抗旱电子政务网络和视频会议系统技术保障。

  (21)市水务集团:负责对所属各企业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维护全市供水设施、公共污水管网设施及污水处理厂,确保公共供排设施运行安全、可靠。

  (22)市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对重要天气形势和台风、暴雨、干旱等灾害性天气进行分析预测并作出滚动预报,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旱情监测;协助做好地质灾害、洪水、城市积涝、风暴潮等监测预报预警。

  (23)市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24)市供电公司:保障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电力供应;保障所属电力企业、电力设施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组织抢修水毁电力设施;提供电力系统洪涝台旱灾害损失情况。

  2.3重大灾害应急工作组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启动重大灾害应急工作组,下设综合协调办、分析研判组、应急抢险组、舆情宣传组、物资保障组、微网格工作组、纪律督察组和后勤保障组。

  (1)综合协调办:根据市防指领导要求协调全市防汛防台具体工作,统筹做好各工作组协调配合工作;负责全市防汛防台信息、物资储备、12345市长电话信息、人员转移等报表统计;负责综合文稿、简报信息等材料起草工作,负责重要工作任务交办。由市防指办牵头,市委办、市府办、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参与。

  (2)分析研判组:负责台情、水情、雨情分析研判,汛情、灾情和抢险救灾以及会商分析;风险监测、提示、管控等工作。由市水利局牵头,市气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3)应急抢险组:承担重大洪涝台灾害突发事件的现场协调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性救援力量投入抢险救援,组织受伤人员抢救,联系民兵预备役参与抢险救灾及应急救援等工作。由市综合执法局牵头,市人武部、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水务集团、市供电公司、市消防救援大队等参与。

  (4)舆情宣传组:负责防汛防台抗旱等方面动员部署、领导检查的宣传报道,组织舆情监测分析,联络新闻媒体,组织发布汛情、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等工作。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传媒中心等参与。

  (5)物资保障组:负责全市防汛防台储备物资、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和使用,各类特种车辆的调度和使用,以及极端气候条件下的生活物资组织准备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参与。

  (6)微网格工作组:负责组织全市各网格员做好防汛防台工作;对微网格排摸到的各类安全隐患进行梳理并及时报告村(社区);协助村(社区)做好重点人员动态信息汇总和转移、安置。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委政法委配合。

  (7)纪律督察组:负责对各地各部门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工作要求和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对防汛救灾政治纪律、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各镇(街道)防汛防台动员准备、人员到岗、交办事项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对交办督察督办事项进行催办。由市纪委监委牵头,市督考办配合。

  (8)后勤保障组:负责防指各类会议会务的组织实施及后勤物资的保障工作;负责临时组建的相关应急队伍的后勤保障工作。由市机关事务中心牵头,市应急管理局配合。

  3监测预报预警

  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暴雨、洪水、台风、风暴潮、旱情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报送市防指,并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并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市防指。

  市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按照职责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面向公众联合发布有关灾害预警信息;与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实现气象卫星图像数据、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共享共用;提高网格降水预报产品的时空分辨率和准确率,发布台风时间跨度为未来1-3天,发布降雨时间跨度为未来24小时,短临预报时间跨度为未来1-3小时,颗粒度细化到镇(街道)。

  市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及时发布江河洪水和干旱信息;水利工程险情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预警。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组织与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按照职责向公众统一发布海洋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

  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涉海部门建立海上联动机制,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市气象局发布台风、海上大风预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风浪、台风暴潮预警。

  汛期,市防指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定期报送制度。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市防指成员单位定期向市防指报告天气情况、雨水情、汛情、预报结论、情势分析及险情等。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送。启动应急响应后,按响应行动规定报送。

  4风险识别管控

  4.1风险识别

  汛期,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等组织行业(系统)开展防汛防台风险会商研判,向市防指报告分析研判结论;市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镇(街道)防指进行会商,研判和识别灾害性天气可能带来的风险。

  4.2风险提示

  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体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分析行业(系统)的隐患风险,列出风险清单、提出管控要求报市防指,由市防指统一向有关镇(街道)发送风险提示单。

  4.3风险管控

  有关镇(街道)防指根据风险提示单,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表报市防指。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地方落实管控措施,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交通管控等信息,实现风险隐患闭环管理。

  5事件分级

  按照洪涝台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洪涝台旱应急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当达到或即将达到本预案启动标准时,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等成员单位向市防指提出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防指决定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

  5.1一般(Ⅳ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一般(Ⅳ级)事件: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消息,预计未来72小时有热带风暴及以上强度台风可能影响我市;或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2)硖石水位已超过警戒水位(1.96米,85黄海基准,下同)或上塘河长安水位已超过警戒水位(2.96米),并预测将继续上涨;气象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硖石水位下降到0.66米,或者上塘河长安水位下降到2.56米。

  5.2较大(Ⅲ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较大(Ⅲ级)事件: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消息,预计未来48小时有热带风暴及以上强度台风可能影响我市;或市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2)硖石水位已超过保证水位(2.36米)或上塘河长安水位已超过保证水位(3.36米),并预测将继续上涨;气象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硖石水位下降到0.56 米,或者上塘河长安水位下降到2.36米。

  5.3重大(Ⅱ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重大(Ⅱ级)事件: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消息,预计未来24小时有强热带风暴及以上强度台风可能严重影响我市;或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2)硖石水位已超过2.56米或上塘河长安水位已超过3.76米,并预测将继续上涨;气象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硖石水位下降到0.46米,或者上塘河长安水位下降到2.16米。

  5.4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消息,预计未来24小时有强热带风暴及以上强度台风可能正面袭击我市,并将严重影响我市;或市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2)硖石水位已超过2.76米或上塘河长安水位已超过4.06米,并预测将继续上涨;气象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水利部门预报我市沿海潮位将接近或超过历史最高潮位;

  (3)硖石水位下降到0.36米,或者上塘河长安水位下降到1.96米。

  6应急响应行动

  6.1Ⅳ级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由市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长或受委托的防指办副主任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气象等成员单位会商。

  (2)市防指发出防御工作通知。

  (3)市防指副指挥长或受委托的防指办副主任视情连线有关镇(街道)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4)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每天一次报告天气预报、水情、海浪等情况。

  (5)镇(街道)防指、盐官旅游度假区、鹃湖国际科技城、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每天12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6.2Ⅲ级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由市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长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气象等成员单位会商。

  (2)市防指副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视情连线有关镇(街道)防指。

  (3)市防指副指挥长值班。

  (4)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每天二次报告天气预报、水情、海浪等情况。

  (5)镇(街道)、盐官旅游度假区、鹃湖国际科技城、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每天12时、18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6.3Ⅱ级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由市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旅体、应急管理、气象等成员单位会商。

  (2)市防指发出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

  (3)市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镇(街道)防指。

  (4)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值班。

  (5)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

  (6)市气象局每天四次报告台风动态和天气预报,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7)市水利局每天三次报告洪水预报分析。

  (8)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天两次报告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

  (9)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市防指单位成员,市人武部、市委宣传部、市供电公司等成员单位的联络员或熟悉情况的科室负责人进驻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要求进驻。

  (10)镇(街道)防指、盐官旅游度假区、鹃湖国际科技城、市防指成员单位每天12时、18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6.4Ⅰ级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由市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长组织人武、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旅体、应急管理、气象、消防救援等成员单位会商。

  (2)市防指发出全力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3)根据需要并报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非常抗旱期。

  (4)市防指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市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镇(街道)防指。必要时,提请市委主要领导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5)市防指指挥长值班。

  (6)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

  (7)市气象局随时报告台风动态和天气预报。

  (8)市水利局随时报告洪水预报分析。

  (9)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天两次报告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

  (10)市防指全体成员进驻市防指。

  (11)镇(街道)、盐官旅游度假区、鹃湖国际科技城、市防指成员单位每天6时、12时、18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6.5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6.5.1江河洪水

  (1)Ⅳ级汛情应急响应措施

  及时开启上塘河流域各排涝闸,做好河网水位预排预泄;全市圩区工程由镇(街道)负责,根据预案分级投入运行;加强与上级防指联系,关注上游水位变化,掌握水利工程运行工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加强值班,密切注意天气预报和水雨情,及时掌握灾情、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情况;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水务、供电等部门组织力量对城镇道路、市政设施、农业设施、在建工地、下穿式道路、电力设备管线、雨污管网等进行检查。

  (2)Ⅲ级汛情应急响应措施

  做好Ⅳ级应急响应措施,执行以下响应:

  科学调度水利工程设施,圩区工程按各自调度运行方案全力投入运行;加强与水利、气象等部门会商,及时掌握天气预报、上游排水量、南排外排水量及水位变化情况;市公安、经信、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供电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启动相关部门预案,协助相关企业、镇(街道)加强对城乡危旧房的安全检查,做好城乡低洼地区的积水排涝除险以及受险人员的转移准备,确保人员安全;应急管理、商务等部门做好防汛抢险、避灾安置场所物资的调用准备工作。

  (3)Ⅱ级汛情应急响应措施

  做好Ⅲ级应急响应措施,执行以下响应:

  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对受到洪水威胁的城乡危旧房、在建工地工棚居住人员组织撤离;教育部门根据预案要求组织部分学校停课;公安、交通部门对部分受灾道路、航道实行交通管制和封航;住建、水务、供电、通信等部门对出险的市政、供水、电力、通信等主要设施及时进行抢修,做好低洼积水区域的抢排除险,确保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人武部视情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突击抢险。受淹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排涝和抢运受淹物资,以减少经济损失;加强对危化企业防汛检查力度,防止衍生灾害的发生;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宣传报道,提高广大居民的自我保护意识。

  (4)Ⅰ级汛情应急响应措施

  做好Ⅱ级应急响应措施,执行以下响应:

  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加强对受威胁的城乡危旧房、建筑工地工棚等检查,区域内人员全部安全转移,确保不留死角;加强宣传,劝阻人员不要外出;受威胁的企事业单位、商场及公共场所要组织力量做好防洪安全工作,并将人员撤离到安全地方;教育部门可依据部门防汛预案要求学校临时停课。

  公安、教育、经信、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水务等部门和单位按各自预案要求做好防洪工作。

  6.5.2台风灾害

  (1)Ⅳ级台情应急响应措施

  密切监视台风动态,各类防汛防台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有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落实无动力船只安全监管措施。上塘河流域各排涝闸、圩区等水利工程做好预排预泄工作。镇(街道)及海塘、堤防、圩区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在建工地、各类水利设施进行检查和防范措施落实。

  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水务、综合执法、供电等部门组织力量对在建工地、各类高空设施、城镇道路、雨污管网、农业设施、行道树及园林绿化等进行检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台风信息播报。

  (2)Ⅲ级台情应急响应措施

  做好Ⅳ级应急响应措施,执行以下响应:

  科学调度水利工程设施,做好低洼积水区域的抢排除险;海塘沿线在建工地人员逐步撤离;禁止非有关人员进入沿海一线海塘。

  住建、交通、农业农村、综合执法、供电等部门及有关企业根据要求及时启动相关预案,停止一切高空作业,做好高空悬挂物、烟囱、塔吊、电力设施的防风安全加固,及时组织对成熟的农作物进行抢收抢护;应急部门加强对危化企业设施和物资的管理,防止衍生灾害的发生;其他部门按各自预案做好防汛防台工作;镇(街道)加强对城乡危旧房的安全检查,对农业大棚、家畜、家禽养殖房等进行安全加固。

  (3)Ⅱ级台情应急响应措施

  做好Ⅲ级应急响应措施,执行以下响应:

  为确保人员安全,抢险人员、作业人员在暴雨、大风来临前全部撤离危险地段;城乡危旧房、在建工地工棚居住人员全部撤离。

  钱塘江沿线各镇关闭沿江旱闸,圩区工程全力运行排涝;城市道路、居民小区的洪涝积水地段,临时抽调力量,全力抢排。镇(街道)做好抢险救灾和被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

  根据台风发展情况,教育部门按照部门防台预案要求学校临时停课;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对部分道路、航道实行交通管制,维护好社会治安,确保抢险救灾行动的道路、航道通畅;住建、交通、水务、供电、通信等部门对出险的市政、道路、供水、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及时抢修,确保正常生产生活需要;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医疗抢险准备;旅游部门及时通知各旅游景点,台风影响期间关闭景区并做好游客撤离工作;其他部门要按各自预案做好各项防台工作。各企业单位根据情况停止有危险的室外工作,大型简易工作车间应暂停工作并撤离人员;各类仓库要做好防台防汛安全避风工作,以减少物资损失;镇(街道)做好宣传,组织居民做好防台防洪安全工作,尽量减少人员外出。

  (4)Ⅰ级台情应急响应措施

  做好Ⅱ级应急响应措施,执行以下响应:

  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再次对城乡危旧房、建筑工地工棚等进行检查,确保人员安全转移,不留死角;企业单位要组织力量做好防台防洪安全工作,人员要撤离到安全地方;大型超市、商场、电影院等人员相对集中的地方要根据情况停止或部分停止营业,并做好人员疏散工作;镇(街道)和有关单位做好宣传,劝阻外出人员尽量减少外出或到安全地方避风防雨。

  出现险情后,人武部民兵预备役部队快速到达抢险救灾现场,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援抢险工作。做好抢险队伍和抢险物资的调用工作,优先满足城乡居民供水、供电、道路交通的抢险需要。

  公安部门掌握各地治安动态,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交通部门加强对公路、桥梁路段检查,继续加强对港口、航道等水上安全监管,确保交通设施安全通畅;卫生健康部门及时抢救灾区伤员,开展防病治病和心理干预;供电、通信部门组织开展损毁线路抢修,尽快恢复供电、通信;其他部门要按各自预案做好防台防洪工作。各基层防汛防台责任人检查责任区域内的人员撤离情况,确保完全撤离转移。

  6.5.3干旱灾害

  (1)Ⅳ级旱情应急响应措施

  ①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掌握旱情变化情况。

  ②关注水质变化,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③及时组织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做好河道清淤、疏浚等工作,保证用水需要。

  ④及时掌握社会用水需求。

  (2)Ⅲ级旱情应急响应措施

  做好Ⅳ级应急响应措施,执行以下响应:

  ①加强旱情监测,密切关注旱情发展情况,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②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对水质状况的监测,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③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抗旱工作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根据旱情的发展趋势,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④及时上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3)Ⅱ级旱情应急响应措施

  做好Ⅲ级应急响应措施,执行以下响应:

  ①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②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③督促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监测、统一管理调度,以及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等的落实工作,加强抗旱物资储备和调用管理。

  ④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4)Ⅰ级旱情应急响应措施

  做好Ⅱ级应急响应措施,执行以下响应:

  ①加强会商,强化对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强化对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指的统一指挥部署,落实抗旱目标责任制,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②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指备案。必要时,市防指可宣布进入非常抗旱期,启动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应急抗旱措施。

  ③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和发展趋势,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④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⑤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6.6抢险救援

  镇(街道)防指负责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援工作,镇级组建一支不少于30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村级组建一支不少于10人的党员突击队。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各抢险队伍于属地待命;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各抢险队伍应集结待命。当本地抢险救援队伍或物资不足时,可申请上级防指支援,由市防指统一调度。

  市防指统筹协调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组织专家支援各地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市防指统一指挥消防救援、专业救援、社会救援等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较大及以上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其他有关成员单位组织专业抢险队伍参加抢险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立足于抢早抢小,组织、指导行业(系统)的抢险救援工作。

  6.7信息报送

  市防指采用防汛抗旱简报等形式向嘉兴市防指、市委市政府报告防御工作动态;必要时,采用防汛应急信息专报形式向市领导报告洪涝台旱重要信息、风险隐患研判及防御工作情况。

  市防指负责归口报送和发布防汛防台各类信息,统一发布灾情险情,发生较大以上灾害后30分钟内立即报告、1小时内文字信息报送上级防指。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等成员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主要特征性数据等基本情况报市防指,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和镇(街道)防指应在2日内将总结报市防指。

  6.8信息发布

  防汛防台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汛情、险情、旱情、灾情及防汛防台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受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地区防指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信息,在发布重要灾情、险情信息前必须提前报告市防指,涉及人员伤亡的应提前报告市防指。

  6.9应急响应变更与结束

  (1)市防指根据洪涝台旱灾害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市的影响情况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2)鉴于台风往往带来强风、高潮和暴雨,启动防台应急响应即视为同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

  (3)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市防指可视具体情况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①市气象台正式解除台风警报信号,且预报对我市已无明显降雨和风力影响;

  ②硖石站水位回落至1.96米及以下,且后期预报无明显降雨;

  ③全市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7灾后处置与应急保障

  7.1灾后部署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后,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企业恢复生产为重点,发改部门会同财政、应急管理、商务等部门统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第一时间进行部署,统筹安排救灾资金,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城乡面貌。

  7.2灾情核查

  市防指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城乡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生态环境、土地、文物、工商企业等灾害损失,按程序报批后作为灾区灾后重建的重要依据。

  7.3灾后恢复

  市防指办指导灾区做好灾民安置、救灾资金使用等工作,会同商务、财政等部门指导灾区做好救灾物资回收、补充等工作,会同经信部门组织指导企业安全恢复生产;交通、水利、供电、通信、住建等部门在最短时间内组织抢修抢通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设施,抓紧修复水毁工程;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伤员救护和防疫消杀;财政部门组织做好救灾资金筹集和拨付;银行、保险等部门组织做好金融服务和保险理赔。

  7.4复盘评估

  遭遇重大灾害后,市防指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灾害防御工作进行复盘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

  8预案管理

  8.1管理与更新

  市防指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编制部门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或将防汛防台抗旱纳入部门其他应急预案,并报市防指备案;镇(街道)防指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编制辖区内的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经市防指批准后实施。当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习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本预案实施后,市防指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习。

  8.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海宁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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