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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42/2023-78768 发文机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08-22 14:54
责任部门:办公室 责任科室:食品安全协调与抽检监测科
所属栏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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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08.22)

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481306931101的牛蛙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海港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海宁市经都名庭连锁店内所销售的牛蛙(购进日期2023年5月13日),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和索证索票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06.85元。

二、抽样编号为XBJ23330481306931067的铁棍山药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宁市马桥街道云德尚购副食品店内所销售的铁棍山药(购进日期2023年5月13日),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38元;三、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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