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海绵城市建设是促进生态文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改善城市水环境,提高城市水安全、修复城市生态等目标的重要手段。进入十四五,国家对各地的海绵城市建设指明新方向,2021年04月、2022年4月,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联合发文《关于开展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十四五第二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对海绵城市建设提出的新的要求与发展方向。同时,基于海宁市海绵城市建设现状与管控工作的实际需求,进行《海宁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21-2035)的研究与编制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规划范围:中心城区与镇区。中心城区包括硖石街道、海洲街道、经济开发区(海昌街道)、马桥街道四个街道。镇区包括长安镇、许村镇、盐官镇、周王庙镇、斜桥镇、袁花镇、丁桥镇、尖山新区(黄湾镇)八个镇。
(二)规划期限:近期为2021-2025年,远期到2035年。
(三)规划原则:1.生态优先原则。注重生态保护修复,对城市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要素进行保护、修复;拟自然开发,优先利用城市自然排水系统,充分发挥绿地、道路、水系对雨水的吸纳、渗滞、蓄排和净化作用。2.因地制宜原则。综合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等方面的现状问题和建设需求,合理制定发展目标,因地制宜地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科学合理布局符合城市实际情况的项目设施。3.系统化、全域化、差异化原则。编制内容系统化,灰绿蓝设施结合紧密;重视大海绵格局构建,从不同层级建设海绵城市;建立全域规划、建设管控机制,并区分城区与镇区、新区与老区的建设导向。
(四)规划内容:本规划内容包括问题解析和形势研判、工作原则和建设标准、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制定和指标分解、海绵城市建设重点任务确定、构建海绵城市建设、评价的长效机制、统筹谋划系统化实施方案、近期改造建设任务和资金使用、水资源论证专章。除此之外,针对海宁市特点,对以下方面内容进行了深入研究:(1)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协同:结合海宁市上一轮海绵城市建设所暴露出的问题和新一轮海绵城市建设期间的愿景,编制满足现实需求的规划方案。(2)应用先进技术分析:基于GIS构建的海宁市市域和市区两个层面的空间模型进行了大量精细化分析,同时针对性使用ArcSWAT和EPASWMM软件对流域环境和海绵系统进行了仿真模拟。(3)层级衔接的管控设计:构建了“流域-城市-设施-社区”四个层级的管控体系,推动海绵城市系统化建设。(4)城区与镇区、新旧城区建设引导区分:由于城镇、新旧城区在建设基础和条件不同,对不同区域、和项目提出了差异化的管控指引。(5)指标循证的优化方案:针对海宁市海绵城市建设的任务目标,开展了指标研究与分解。(6)注重规划实施保障:根据海宁市特点提出了海宁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保障体系;确定近期海绵城市重点建设区域、汇总制作了建设项目库。
三、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8)《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建设部第146号)
(9)《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第145号)
(10)《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第112号
)
(11)《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
(1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
(13)《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2014年)
(1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15)《中央城市工作会议》(2015年12月)
(16)《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
(17)《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8)《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19)《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建规[2016]50号)
(2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的通知》(建城
函[2014]275号)
(21)《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
(22)《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
(2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
(24)《浙江省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方案稿)》
(25)《嘉兴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导则(试行)》
(26)《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7)《关于开展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
(2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规发[2016]50号)
(29)《嘉兴市建委关于切实做好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18)36号)
(30)《关于公布全省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价结果的通知》(浙建城发[2020]53号)
(31)《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海绵城市区域性建设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3)的通知》(海
政办发〔2021〕16号)
(3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
(33)《关于组织申报 2015年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15〕4号)
(34)《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建办城函〔2015〕635号)
(35)《关于开展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6〕25号)
(3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
(37)《关于开展2020年度海绵城市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20〕179号)
(38)《关于开展全省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价的通知》(浙建城函〔2020〕110号)
(39)《关于开展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5号)
(40)《关于开展2021年度海绵城市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21〕416号)
(41)《关于开展十四五第二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2〕28号)
四、文件术语释义:
1.汇水分区:根据地形地貌划分的雨水地面径流相对独立的汇流区域。
2.排水分区:根据排水管渠的收水边界划分的、相对独立汇集排放雨水的区域。
3.城市水体: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坑塘等自然或人工水体。
4.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
5.年径流污染削减率:也称“年径流固体悬浮物(SS)总削减率”,即雨水经过海绵设施的预处理、物理沉淀和生物净化等作用后,建设场地内累计一年得到设计控制的雨水径流固体悬浮物(SS)总量,占全年雨水径流固体悬浮物(SS)总量的比例。
6.雨水调蓄:雨水储存和调节的统称。
7.雨水渗透:也称雨水下渗。即利用人工或自然设施,使雨水渗到土壤表层以下,以补充地下水。
8.海绵设施:对于雨水具有“渗、滞、蓄、净、用、排”等一项或多项类似海绵效应的工程设施。
9.透水铺装:采用透水性(或半透水性)建筑材料或相关技术措施以实现雨水可流渗到地面层以下的一种地面铺装方式。
10.绿色屋顶:表面铺装一定厚度滞留介质,底部设有排水通道,且种植有植物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屋面,也称种植屋面。根据种植基质深度和景观复杂程度,绿色屋顶又分为简单式和花园式。
11.下沉式绿地:低于周边地面标高,可积蓄、下渗自身和周边雨水径流的绿地。下沉式绿地分为狭义下沉式绿地和广义下沉式绿地,狭义的下沉式绿地指低于周边铺砌地面或道路在 200 mm 以内的绿地;广义的下沉式绿地泛指具有一定的调蓄容积(在以径流总量控制为目标进行目标分解或设计计算时,不包括调节容积),且可用于调蓄和净化径流雨水的绿地,包括生物滞留设施、渗透塘、湿塘、雨水湿地、调节塘等。
12.植草沟:种有植被的,可收集、输送和排放径流雨水,并具有一定的雨水净化作用的地表沟渠。
13.蓄水池:具有雨水储存功能和削减峰值流量作用的,采用钢筋混凝土浇筑或砖(石)砌筑的、或由工业成品或塑料蓄水模块拼装等方式形成的一种集蓄利用设施。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1.解读机关: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解 读 人:俞斌
3.联系电话:0573-87219919
政策原文: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21-2035)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