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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42/2023-78906 发文机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08-29 10:26
责任部门:办公室 责任科室:食品安全协调与抽检监测科
所属栏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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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08.29)

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481306931470的妃子笑荔枝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宁市海昌瓯港贸易商行销售的妃子笑荔枝(购进日期:2023-06-05),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经调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 继续按要求做好索证索票工作;2. 严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抽样编号为XBJ23330481306931082ZX的德清河虾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宁市马桥街道优禾副食品店内所销售的德清河虾(购进日期2023年5月15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229.45元;三、罚款人民币3000元。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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