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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42/2023-78937 发文机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08-29 19:50
责任部门:办公室 责任科室:食品安全协调与抽检监测科
所属栏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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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08.29)

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481306931561的鲫鱼(活体)(淡水鱼)、抽样编号为XBJ23330481306931562的鳊鱼(活体)(淡水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宁市海洲街道陈乾坤淡水产店销售的鲫鱼(活体)(淡水鱼)(购进日期2023-06-08),经抽样检验,地西泮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海宁市海洲街道陈乾坤淡水产店销售的鳊鱼(活体)(淡水鱼)(购进日期2023-06-08),经抽样,恩诺沙星,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4500元整。

二、抽样编号为XBJ23330481306931508的鳊鱼(活体)(淡水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宁市海洲街道朱孝天淡水产摊销售的鳊鱼(活体)(淡水鱼)(购进日期2023-06-07),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三、抽样编号为DBJ23130100103830546的兰花豆(原味)、抽样编号为XBJ23441521613335672的豌豆(香辣味)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乐市万景购物超市销售的,标称浙江利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兰花豆(原味)(生产日期:2023-03-03),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海丰县公平镇景平便利店销售的,标称浙江利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豌豆(香辣味)(生产日期:2023-02-01),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60000元。

四、抽样编号为XBJ23330522309531276的香辣味豌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长兴泗安秀伟副食品便利店销售的,标称浙江上口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味豌豆(生产日期:2023-05-13),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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