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动“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十六届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海宁市长安镇人民政府等12个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海宁市长安镇、周王庙镇、斜桥镇、丁桥镇、袁花镇、许村镇、盐官镇、黄湾镇、硖石街道、海洲街道、海昌街道、马桥街道等12个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调整(详见附件1、2、3、4、5、6、7、8),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调整后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 二、涉及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海宁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已立案未结案案件仍由原立案的行政执法机关继续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各海宁市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和事中事后监管,依法继续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责。 三、本公告自2023年9月3日起施行。 附件:1.海宁市长安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调整清单 2.海宁市周王庙镇、斜桥镇、丁桥镇、袁花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调整清单 3.海宁市许村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调整清单 4.海宁市盐官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调整清单 5.海宁市黄湾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调整清单 6.海宁市硖石、海洲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调整清单 7.海宁市海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调整清单 8.海宁市马桥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调整清单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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