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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23-78339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3-05-29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23〕49号
统一编号: FHND01–2023–0006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3-08-04 1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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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海宁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惠民减免和奖励补助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惠民减免和奖励补助政策的通知》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9日


海宁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惠民

减免和奖励补助政策的通知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丧葬权益,进一步推进惠民殡葬,优化殡葬生态环境,切实减轻群众治丧负担,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18〕5号)、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9〕27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服务保障稳经济兜民生底线20条措施的通知》(浙民办〔2022〕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殡葬惠民减免和奖励补助政策作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

  具有海宁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死亡或在海宁市区域内死亡的公民并在海宁市殡仪馆办理火化的,均可享受惠民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政策。

  二、免费项目

  (一)遗体接运。

  1.遗体接运费(限海宁市范围内使用普通接尸车辆接遗体的)。

  (二)遗体存放。

  2.遗体殡仪馆内冷藏存放,存放期限3天以内(含3天)。

  (三)守灵。

  3.普通(小型)灵堂租用费(免1天/24小时)。

  (四)遗体告别。

  4.普通告别厅(小型)一次租用费。

  (五)遗体火化。

  5.普通炉火化费;

  6.骨灰盒购置费(限指定款骨灰盒);

  7.可降解骨灰盒购置费(参加民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采用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不保留坟头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六)骨灰寄存。

  8.骨灰临时寄存在市殡仪馆一年以内(含1年)。

  (七)祭扫。

  9.网络祭扫费

  10.集中代为祭扫服务费(限清明、冬至暂停现场祭扫时)。

  由市殡仪馆按照海宁市发改局核定的标准价格,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对以上免费服务项目中,超出减免额度部分费用,由丧户自行支付。

  三、奖励项目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助。具有海宁市户籍的居民死亡后,其骨灰撒入市民政部门指定海域(江河),或参加市民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不保留坟头的生态葬,每例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6000元。

  四、申请程序

  符合奖励补助和减免费用的,经办人(指逝者直系亲属,下同)应持本人和逝者身份证原件,到市民政局(奖励补助)和市殡仪馆(减免费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填写《海宁市节地生态葬奖补申领表》(附件1)和《海宁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附件2)。

  五、经费承担

  上述涉及减免的惠民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的费用由市殡仪馆按月与市财政局统一结算,涉及奖励补助的费用由市民政局按年与市财政局统一结算,所有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六、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一)市殡仪馆应当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资金管理力度,强化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如发现虚报申领减免费用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负责做好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减免及奖励补助工作。

  (三)各镇(街道)和殡葬服务单位要加强对殡葬政策的宣传和管理工作,引导群众节俭办丧、文明办丧新风尚,促进社会和谐。

  本文件自2023年7月1日开始执行,原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殡葬四项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10〕17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海宁市节地生态葬奖补申领表

     2.海宁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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