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5日 海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动协调机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对有关部门(单位)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相关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湿地管理单位、供水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做好本行政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洁,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制度,定期组织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许村镇负责盐官下河南侧飞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制订保护饮用水水源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利用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市镇两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积极进行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 二、管理部门职责 (一)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环境管理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2.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和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 3.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4.定期对饮用水水源地及其上游水质进行监测,公布水质监测结果。 5.会同市住建局、市水利局、湿地管理单位、供水单位定期组织开展对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和水源保护情况的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市人民政府。 6.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属地镇街道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联合巡查,并将巡查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 7.负责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统筹饮用水源生态环境保护。 8.及时制止和查处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的行为。 9.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水源地巡查制度,做好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市公安局负责打击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领域有关违法犯罪活动,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在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或者指定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线路时,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市财政局负责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合理的经济补偿力度,做好环境污染事故的临时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工作。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周围区域的规划管理,优先安排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用地,对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按规定及时移送属地或市综合执法局查处。 4.市住建局负责城镇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提升及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的监督管理,对供水、污水集中收集、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营、应急、安全的监督管理,做好对供水厂出水、管网末梢水定期监测的监管,并公布监测结果;在接到饮用水水源取水口水质异常报告后,应当通报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水利局等部门。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保护区内航行船舶的监管,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穿越保护区公路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做好交通干线湖盐线、崇长线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间段安全防护栏的维护。 6.市水利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保障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水域巡查,做好水土保持预防及监督管理工作,合理调度水资源,保障水源地所在河道生态流量、水位。 7.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药、化肥使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农药高效低毒技术,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制度,推广健康、清洁的水产养殖,防止水体富营养化,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 8.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对饮用水卫生质量的监督、监测管理,应当定期对自来水厂水质进行卫生监测,并公布水质信息。 9.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指挥全市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10.市综合执法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收集转运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行为,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以及个人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依法开展行政处罚。 11.湿地管理单位负责饮用水水源生态湿地的运行和维护,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周边污水管网运行维护和水源生态湿地保洁工作,原水受到污染或可能受到污染时,负责饮用水水源生态湿地的应急处置和两个供水厂的应急联供调度,协调相邻区县实施应急供水,协助做好湖盐线公铁大桥、崇长线新泽大桥、沪昆铁路污染事故应急池、渠的应急启用和日常维护,对于非法侵入生态湿地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破坏隔离防护设施、垂钓、捕鱼、游泳等活动的,要及时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报告,负责对湿地进水和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向市生态环境分局、市水利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2.供水单位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取水口的水质监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向市住建局报告。 13.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的要求,做好产业结构调整、项目规划布局和项目准入,落实各项政策。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 -2018)和其他相关规定,经《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海宁市盐官下河、长山河和长水塘(杭嘉湖88、92和97)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的复函》(浙环便函〔2018〕951号)确认,我市设置长水塘长山河和盐官下河二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并在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长水塘长山河饮用水保护区总面积15.847平方千米,一级保护区0.292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6.63平方千米,准保护区8.925平方千米;盐官下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5.320平方千米,其中一级保护区0.981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3.96平方千米,准保护区0.379平方千米。具体划分以下范围: (一)长水塘长山河饮用水保护区范围。 1.一级保护区。 长水塘水域:取水口上游1400米至取水口下游100米; 长水塘陆域:沿岸纵深100米。 2.二级保护区。 长水塘水域:长山河长水塘口至取水口上游1400米,取水口下游100米至海宁秀洲交界; 长水塘陆域:秀洲区边界、小枉港、南圩桥港、纵四路(规划中)、俞家桥路(规划中)、长山河北岸、洛隆路(规划中)、双喜村东侧路、千金桥港、山庄桥港等区域所包围的区域范围; 长山河水域:长山河长水塘口至上游1230米; 长山河陆域:长山河长水塘口至上游1230米水域沿岸纵深200米的范围和长山河长水塘口至下游270米水域沿岸纵深200米的范围(除去与长水塘水环境功能区范围重叠区域)。 3.准保护区。 长水塘陆域:长山河北岸、横山港、东勤线、南圩桥港、秀洲区边界、大李港、鲍泾港等所包围的范围内除去一、二级保护区范围的区域; 长山河水域:除二级保护区外其余水域; 长山河陆域:嘉海公路、由拳路、隆兴路、俞家桥路所包围的范围除去一、二级保护区范围的区域。 (二)盐官下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1.一级保护区。 水域:取水口上游1230米至取水口下游100米; 陆域:河道防洪堤坝,南侧引水渠和泰山港湿地工程。 2.二级保护区。 水域:俞家渡桥至取水口上游1230米,取水口下游100米至崇长线; 陆域:G320国道、黄泥坝港、联盟公路、崇长线所包围的海宁市域范围(桐乡境内以人工分水岭为界,不包括桐乡境内)。 3.准保护区。 水域:除一级、二级保护区外其余水域; 陆域:G320国道、科天线和黄泥坝港所包围的范围。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围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对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不得从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相应禁止的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入项目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海宁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海政发〔2020〕40号)规定执行。 五、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市生态环境分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整合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资源,科学划分和确定监测范围、点位和项目,加强水质自动监测监控和预警能力,完善监测信息系统和共享机制。 市生态环境分局、市水利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饮用水水源进行监测;在突发水污染事件和藻类暴发高峰期等特殊时段,应当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和项目,及时掌握饮用水水质水量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的,应当根据相应情况,及时制止和查处。 因干旱、洪水以及突发事件等造成饮用水水源水质达不到国家规定水质标准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相关区域的排污单位依法采取停产、限产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饮用水安全。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清理。 市生态环境分局和有关执法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现场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阻挠。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相关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供水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和演练工作。相关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的应急方案应当报市生态环境分局备案,供水单位的应急方案应当报市住建局备案。 有关单位责任范围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生态环境分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分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等有效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跨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能受污染事故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和嘉兴市人民政府。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及其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发布,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执行。 饮用水水源受上游盐潮影响期间,湿地管理单位负责做好水源生态湿地的应急处置,负责两个供水厂的应急联供调度,协调相邻区县实施应急供水;供水单位负责供水应急保障工作;市水利局负责协调上级水利部门做好流域调水和水资源保障工作;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企业和运输危险品的车辆、船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六、奖励和处罚 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举报奖励制度,公布12345市长热线等方式,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根据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海宁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嘉兴市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海环发〔2021〕23号)实施奖励;对饮用水水源保护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违反本办法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处罚或处分的,由相关部门或单位依法予以处罚或处分。 七、其他说明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6日起施行。《海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海政发〔2019〕3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海宁市长水塘长山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示意图 2.海宁市盐官下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示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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