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属国有企业 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嘉兴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9日
嘉兴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行业投入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公司本级及所属国有独(全)资、控股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市属国有企业使用自身经营结余资金或自身资信融资等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中的非经营性项目,即市属国有企业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实现社会目标和环境目标,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项目。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认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在建工程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后续流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是指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规划储备、决策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验收移交、稽察监督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项目按有关规定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 第六条 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3000万元(含)以上项目按本办法规定执行。3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市属国有企业决策后按相关规定核准或备案实施。 第七条 项目安排和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履行国有企业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应当遵循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原则,厉行节约,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四)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五)坚持以规划指导项目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规模和方案设计,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六)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安全生产制、质量监督制。 第八条 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项目中长期规划: (二)建立项目储备库; (三)编制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四)编报和审核项目建议书; (五)编报和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编报和审核项目初步设计; (七)开展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八)组织竣工验收; (九)组织项目后评估。 第九条 可采取安排部分资金向市属国有企业注入资本金,以及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提高市属国有企业运营实力,鼓励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行业的投入。 第十条 成立项目审核组,规范项目决策和管理流程。项目审核组由市国资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根据项目情况,可邀请社会中介机构、行业专家参与。项目审核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投资估算,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规划选址等内容作全面评估。 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项目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其中,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和概算等审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工程结算审核监督,配合做好估、概算审核等工作;市国资委负责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审核、竣工财务决算抽查复核等工作。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及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市属国有企业开展项目研究和策划等前期工作,提出近期需要建设的项目,在对项目进行必要性及可行性的充分论证后,纳入项目储备库并报项目审核组备案。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属国有企业定期梳理,报项目审核组后予以增补或删减。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市属国有企业依据项目储备库,在编制相应的年度综合资金平衡方案的基础上,经内部集体决策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项目审核组提交下年度项目计划建议。 项目审核组在综合平衡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企业经营及负债状况的基础上统一编制项目年度计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项目计划编制完成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国资委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同级人大监督。 经批准的项目年度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联合向各市属国有企业下达。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年度计划中需增减项目或投资规模超过计划的,按规定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 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投资资金总额; (二)项目名称、建设依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用地保障、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 (三)市属国有企业当年度和下一年度的资产负债率管控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完善项目年度计划与市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融资计划安排协调机制,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应控制在安全合理或上级指令要求的标准内。 第十五条 各类市级指挥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安排的项目任务,由安排任务的部门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年度项目计划进行全流程项目管理。
第三章 前期管理
第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编报。 市属国有企业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公开透明、规范有序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做好项目前期代理、全过程跟踪咨询等工作。 第十七条 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依据下达的项目年度计划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手续并落实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与社会利益密切相关或者可能对社会公众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市属国有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项目审核组审核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在属地核准或备案,跨区域的项目可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应提交项目审核组审核。初步设计应依据审议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项目概算超过投资估算的,应当重新审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招投标的最高限价不得超过经审议的项目概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工期,控制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 项目施工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不得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应由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 单项变更事项由业主单位决策,涉及金额200万元(含)以上的,业主单位决策后,应向项目审核组备案,并纳入监督。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市属国有企业提出调整方案,报项目审核组审核。概算调整幅度超过10%(含)以上或500万元(含)以上的,报经项目审核组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二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交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接收和使用,项目业主应及时书面说明情况,并做好相关整改工作。 第二十六条 通过交工验收的项目,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编制,经市属国有企业初审后上报财政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结算价款,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工程结算有争议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协调,按规定作出处理意见。 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工作由市属国有企业负责。 第二十七条 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防雷、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专项验收应尽量联合办理。 第二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及时编制、审核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及时报送市国资委。市国资委组织抽查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在项目通过交工验收后半年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一年内向项目审核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第三十条 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应当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执行、工程验收和整改、竣工决算以及项目试运营等情况作全面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后,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和产权登记。未经综合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后,项目审核组可依据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后评价,不断加强和改进项目管理,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依法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用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业主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投资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开工建设条件而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的; (五)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未按照规定调整项目投资概算的; (七)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并按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设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