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海宁市教育局 海宁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和调整海宁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幼儿园: 为了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促进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和调整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保教费 公办幼儿园,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或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公办幼儿园。幼儿园保教费实行与等级挂钩,日托保教费标准为:五星级幼儿园每生每月700元、四星级幼儿园每生每月680元、三星级幼儿园每生每月600元、二星级幼儿园每生每月490元、一星级幼儿园每生每月410元、准办级幼儿园每生每月330元。半日制班按60%收费。全托班、3周岁以下婴幼儿小小班的保教费标准可分别在日托保教费标准基础上浮,全托班幅度不超过100%,小小班幅度不超过50%。等级分类按照《海宁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海宁市幼儿园收费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海教〔2014〕236号)规定。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海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办法》(海政办发〔2018〕21号)及《海宁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教〔2019〕253号)执行。 民办幼儿园,是指政府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自主确定,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幼儿园自主确定,收费前在公开场所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保教费可以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一次性收取。幼儿家长要求按月缴费的,可按月收取。每学期常规保教时间安排按教育局开学通知执行。 学期初与学期末月份的保教费,不足一个月的按天计收;幼儿园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对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经家长书面申请后双方签订托管协议,可以收取保教费,未与家长书面签订托管协议的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或变相收费。严禁幼儿园以寒暑假班、法定节假日托管为名开办兴趣班、实验班、课后培训班等。保教费按天计收(半天的减半收取),计算公式: 应收保教费=执收保教费标准÷21天×实际上学天数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代管费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方便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可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代管费。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代管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盈利。 1.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可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早送晚接幼儿托管费。 早送晚接幼儿托管费,是指幼儿园因日托班幼儿家长要求在规定在园时间以外提供早送或晚接幼儿托管的费用(日托班常规服务及管理时间每天为9小时)。有条件开展托管服务的幼儿园可在学期初或月初与有早送晚接幼儿托管需求的家长签订托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提供专门的托管服务。严禁幼儿园以早送晚接托管为名开办兴趣班、实验班、课后培训班等。 早送晚接托管时间每天在四十五分钟以上,一般不超过二小时。为幼儿提供餐点的,除收取早送晚接托管费外可按实收取伙食费。早送晚接托管费以每天为单位收费,公办幼儿园在每天每生15元内自主确定标准,民办幼儿园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2.代收代管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的教育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代收代管费项目包括:伙食费、被褥费、代管费 伙食费,是指幼儿在园期间的餐费和必要的点心费。伙食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实际确定,按月或者按学期预收,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每月向幼儿家长公布账目,期末张贴公布总收支情况。 被褥费,是指幼儿园在幼儿第一次入园时向幼儿家长一次性收取的,用于购买幼儿在园期间个人单独使用的盖被(包括毛巾被)、垫被(包括席子)。被褥由幼儿园指导家长委员会招标、商议等办法采购,被褥费标准根据实际采购价按实收取,并张榜公示。 代管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代购代支学习用品的费用,用于春秋游门票和交通费、手工操作材料费、影视费、毕业照、幼儿成长手册。代管费每生每学期150元。代管费的使用实行单独核算,期末列出清单,按期结清,不得结转下学期,实行多还少不补。春秋游门票和交通费是指幼儿园在组织幼儿进行春秋游及外出教学实践时发生的交通费用。手工操作材料费是指幼儿园在指导幼儿进行剪、折、粘等美工活动时所需材料费用(教育局在范围内确定选择性目录)。影视费是指幼儿园组织幼儿观看付费电影、表演的费用。幼儿成长手册是指记录幼儿的表现、作品、活动等能力增长过程的材料和照片,对幼儿发展进行动态评估,作为重要的课程调整和教育改进的依据。 二、收费管理办法 (一)退(转)园退费办法 转学、退学、休学等原因注销学籍的,保教费从下一月起停收。学期初已收取整学期保教费的应从下一月起全额退还幼儿家长。注销学籍的幼儿再读的,作为新生收费。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代管费,应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二)其他收费政策及减免政策 保教费继续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规定,即新的收费标准应从招收的新生起执行到幼儿毕业止,前几届幼儿的收费标准不作变动。但因考核所导致的收费标准下调和恢复引起变动的,及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因幼儿园等级变动,幼儿园收费等级标准应整体调整。 幼儿园除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另行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以开办兴趣班、实验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对低收入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残疾幼儿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应酌情减免保教费。具体按照海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海宁市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海教〔2023〕113号)和海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海宁市学生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教2023〕114号)。 (三)财务管理办法 幼儿园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核算保育和教育成本。 幼儿园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资料。 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公办幼儿园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代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服务性收费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提供的发票;民办幼儿园收费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提供的发票。 三、考核办法 幼儿园经教育局考核不合格,或收费验审不合格,及价格检查中因违反幼儿园收费管理规定被行政处罚的,并经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确定后,幼儿园收费标准下调10%,同时公办幼儿园下一年度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下调一个档次。经幼儿园整改考核合格后,从次年度起恢复。 上述规定自2023年秋季招收的新生起执行,之前的在园幼儿保教费标准仍按《海宁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和调整海宁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海发改价〔2018〕166号)执行。
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海宁市教育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23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