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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42/2023-79314 发文机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09-08 17:30:47
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科室:知识产权科
所属栏目:公告公示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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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弥伽服装有限公司诉海宁莱特堡皮业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案号:海知法裁字〔2023〕9号

海宁弥伽服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C8N62861;法定代表人:林朝朝。请求人就其“外衣(23037)”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2330392657.7)与被请求人海宁莱特堡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561643852 ;法定代表人:张燕)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依法受理。经审理查明:专利权人海宁弥伽服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23年8月1日获得专利号为ZL202330392657.7的授权。请求人海宁弥伽服装有限公司拥有涉案专利的排他许可权和本案的请求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被请求人自2023年6月,根据6月21日抖音上购买的衣服的款式委托企业生产了一款羊毛外套,并于2023年7月7日在公司抖音店铺(店铺名:飞拉丹顿旗舰店)进行销售,2023年7月13日销售的为改版之后的羊毛外套。被请求人对于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提出现有设计抗辩。我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因外观设计专利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被请求人自2023年7月7日至2023年7月31日,生产、销售上述两款羊毛外套(修改前与修改后),不构成侵权。2023年8月1日后,被请求人生产、销售上述两款羊毛外套构成侵权。可以认定涉案侵权商品的外观专利设计属于现有设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被请求人销售上述羊毛外套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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