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老年模式
海宁市人民政府 W W W . H A I N I N G . G O V . C N
简体版 | 繁体版 | 无障碍阅读 | 浙江政务服务APP | 智能问答


网站首页

市长之窗

海宁概览

政务公开

互动交流

咨询投诉

办事服务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加快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10 10:07 信息来源:海宁市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加快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0日



   

海宁市加快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根据浙江省“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的总要求,为深入推进嘉兴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海宁园区建设,支持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推动外贸转型升级,培育经济新动能,加快我市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对象

依法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并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根据跨境电商发展基础、业绩、运营推广能力等维度,经综合评分后给予一次性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争创省级示范,对成功争创省级跨境电商知名品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海外仓和海外运营服务中心建设。

1.对企业应用海外仓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给予建设费、租金和操作费不超过3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30万元。

2.支持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项目和海外运营服务中心建设,对仓储面积超2000平方米,拥有完整的仓储管理系统,能够提供国际仓储和物流配送等海外综合运营服务,服务收入超过100万元,给予运营企业当年度投资额(含租金、设备投入等)不超过50%的补助,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跨境电商海外数字营销和独立站建设。

鼓励跨境电商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和营销平台进行站内或站外营销推广,给予海外推广费用不超过30%的补助,单个企业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企业通过海外独立站开拓跨境业务,给予建设费不超过5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四)支持跨境电商集聚区建设。

对已运营的跨境电商楼宇、基地或园区,其实际经营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实质性运营企业达30家、且年度交易额超过300万美元的,给予运营方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超过500万美元,给予运营方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超过1000万美元,给予运营方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跨境电商公共服务生态建设。

鼓励建设跨境电商全球开店服务中心,给予园区运营方建设费不超过5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协会运营全球开店服务中心,给予运营费用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鼓励协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公益性跨境电商活动,对其场租费、师资费和资料费等给予不超过80%的补助,单场活动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每家单位年度奖励额不超过15万元。鼓励跨境电商集聚区与各类院校开展社会实践校企合作,对集聚区运营方发生的社会实践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每家单位年度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

(六)开展跨境电商人才认定。

对符合条件的新电商主体,优先推荐新电商人才申报我市潮乡特支人才Ⅰ类、Ⅱ类、Ⅲ类人才纳入我市人才目录,分别按照E类人才、F类人才和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标准享受各类人才待遇。在购房补贴、子女就学、医疗保障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三、附则

(一)支持资金坚持绩效优先的原则。

1.单个扶持项目奖励(资助)起奖点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

2.坚持绩效挂钩的扶持机制,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二点和第(五)条外,对企业的财政补助(奖励)原则上不超过当年企业地方综合贡献。

3.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同一项目符合我市多个政策规定的或符合本政策多项规定的,不重复奖励,就高执行;享受省级及以上资金奖励的企业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不重复奖励,就高执行,上级要求配套奖励的除外。

(二)本政策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政策起算期自2023年7月1日起,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和财政局另行制定。


海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 网站标识码:3304810001 | 浙ICP备14012341号-1 | 浙公网安备 330481020005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