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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23-82186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3-12-04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23〕95号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4-01-12 1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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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储备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储备区划定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4日



海宁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储备区划定方案


  为稳定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百千”工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34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储备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函〔202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全市现有17.14万亩粮食生产功能区基础上,建立完善粮食生产功能区储备制度,到2027年,新增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储备区(以下简称储备区)1.25万亩,并从2023年开始按照1:1:2:3:3的比例安排好年度划定任务,累计形成18.39万亩粮食生产核心区。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摸底调查。根据“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对永久基本农田、耕地、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等进行调查摸底,掌握数量、质量、分布及利用现状,做到“底数清、位置准、情况明”,为全面开展储备区划定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精心编制划定方案。按照“整体规划、分批建设、划优建优”的要求,抓紧谋划编制储备区划定方案,镇(街道)方案要与市级方案、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确保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落地落细。镇(街道)方案要明确区域范围、划定任务、建设重点及保障措施。

  (三)稳妥推进划定工作。按照《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储备区划定工作指引》的要求,结合耕地年度变更调查和永久基本农田优化调整,统筹推进储备区划定。对通过认定的储备区,及时做好上图入库、档案管理,实行数字化、动态化监管。储备区划定要与农民增收、共同富裕紧密结合,切实保障农民利益,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四)切实加强项目储备。坚持整体谋划、分批建设原则,统筹高标准农田、土地综合整治、永久基本农田“万亩方”、“千亩方”建设、耕地功能恢复、大中型灌溉区建设和现代化改造,一体推进储备区项目谋划,建立项目储备库,确定分年度实施计划,规范合理有序推进。

  (五)科学设计建设内容。储备区建设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要求,重点围绕“田、土、水、路、电、技、管、服”等方面,开展田块整治、土壤改良、地力培肥、灌排系统、电力设施等建设,稳步提升耕地质量,全面补齐农田基础设施短板。

  (六)不断强化管理利用。建立健全市镇村共同参与的粮功区管护机制,市政府负总责,镇(街道)承担具体管护责任,村级集体组织履行保护义务。探索完善储备区数字化、智能化、精细化管理系统,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一张图、一个库、一本账管理。切实强化用途管控,储备区实行年度进出平衡,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协同。各镇(街道)对储备区划定建设工作负总责,加强协调推进,层层落实划定和建设责任。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合力推动储备区划定建设工作。

  (二)强化要素保障。各镇(街道)要将储备区的划定建设同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行动有机结合,统筹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双强”等项目资金。创新投融资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储备区建设项目申请政府专项债,利用政策性金融资金及社会资本支持储备区建设和改造提升。

  (三)强化节点管理。各镇(街道)要按照时间节点,切实加强过程管控,在2023年11月底前将储备区划定建设方案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每年11月底前将年度储备区划定建设成果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2027年11月底前完成储备区划定建设任务,并将整体上图入库成果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上级时间节点要求,报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嘉兴市农业农村局。

  (四)强化督查考核。按照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储备区划定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粮食安全保障和耕地保护等考核考评的重要内容,建立定期调度、分析研判、通报约谈、奖优罚劣机制,确保任务如期完成。


  附件:储备区划定任务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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