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抽样数量见表1。 表1 抽样数量
抽取检验样品或备用样品不足最小销售包装的整数倍时,抽取最小销售包装的整数倍,不破坏最小销售包装。 2、 检验依据 表2检验项目表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产品)
表3检验项目表 (日常防护型口罩产品)
表4 检验项目表 (儿童口罩产品)
表5检验项目表 (其他非医用口罩产品)
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不在受委托实验室承检能力范围内的项目可分包其他有资质的实验室。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2626-2019 《呼吸防护用品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GB/T 32610—2016 《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 GB/T 38880—2020 《儿童口罩技术规范》 现行有效的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3.3 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4、检验结果报送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并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5、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抽样人员、被抽样销售者、执法人员(有需要时)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抽样日期。检验样品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监督抽查结束之后样品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七章“样品处置”规定报送任务下达部门进行处置。 6、异议处理原则 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五章“异议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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