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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2020-81527 发文机关:市府办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2020-03-23
责任部门:市府办 责任科室:办公室
所属栏目: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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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3日 



   

海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海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海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6〕4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近年来我市有关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社会保障等方面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残疾人各类保障应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分级负担的原则;坚持普惠加特惠的原则;坚持以重度、困难残疾人为主,兼顾一般残疾人的原则;坚持输血扶贫与造血脱贫相结合的原则,切实维护残疾人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残疾人是指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海宁户籍残疾人。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低保证》是指《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证》,《低保边缘证》是指《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

第二章 基本生活与社会保障

第五条 对持《低保证》、《低保边缘证》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200%以下的18—60周岁残疾人给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其标准按本市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市、镇(街道)按7︰3比例承担,并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动态进行调整。纳入困难残疾人救助工程的在享人员按当前享受标准列入生活补贴中进行发放。

第六条 对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以及含智力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给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其标准为:

(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500元;

(二)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视力、二级精神、二级智力以及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二级肢体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250元;

(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需要他人护理的其他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125元,其中的一、二级听力、言语残疾人需要长期照护的,每人每月补贴50元。

第七条 对因火灾、溺水、房屋毁损等意外事件,残疾人本人及其家庭其他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根据突发事件或疾病后实际损失或支出(扣除已获得赔偿、理赔、费用报销及其他渠道救助),按其实际损失或自付费用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助标准为:1万以上2万元(含)以下补助3000元;2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补助5000元;5万元以上补助8000元。

第八条 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市、镇(街道)按7︰3比例承担。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持证残疾人,对于选择500元/年缴费标准的,给予个人缴费全额补贴;

(二)对于选择其他缴费标准的,按照个人缴费总额的65%标准给予补贴;

(三)符合参保条件的残疾人按年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至法定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需补缴的,其补缴费用的分担比例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残疾人参加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时间段,不同时享受以下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市、镇(街道)按7︰3比例承担。

(一)对参加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持证残疾人,按当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缴费额的40%给予个人缴费补贴;

(二)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满15年,按相关政策进行补缴或延缴的,给予个人缴费额的40%补贴。补贴年限为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止,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

(三)退休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满规定缴费年限需一次性补缴的,按一次性补缴额的40%给予补贴,累计补贴年限(含一次性补缴年限)不超过25年。

第十条 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市、镇(街道)按7︰3比例承担。

第十一条 免费为60周岁(不含60周岁)以下的残疾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三章 康  复

第十二条 为0—未满7周岁符合条件并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基本康复训练。对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与残疾类型和医学诊断相对应的康复训练费用的自付部分实施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与补贴制度,每人每月最高2400元,每年最高24000元;其中,视力残疾儿童每月最高补贴500元,每年最高补贴5000元。自付部分超过省补助标准的,按照人均最高12000元标准补助。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残疾儿童给予每人每月600元、每年最高6000元的生活补贴,用于接受康复期间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

(二)人工耳蜗植入。对具有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每人免费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蜗1台,并最高给予12000元的手术等费用补贴。

(三)肢体矫治。对具有肢体矫治手术适应指征的肢体、多重残疾儿童(年龄放宽至未满17周岁),每人给予最高12000元和6000元的补贴,分别用于手术(含术前必需检查)和术后院内康复训练。每人累计享受不超过2次。  

第十三条 为7-17周岁符合条件并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持证残疾儿童,接受与残疾类型和医学诊断相对应的康复训练费用的自付部分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1000元,每年最高10000元。

第十四条 为自行安装人工耳蜗及处理器升级的对象,经审核同意后给予适当补贴(该补助不与省项目同时享受):

(一)0-未满7周岁听力重度残疾儿童自行安装人工耳蜗的,补助包括基本型人工耳蜗和人工耳蜗手术费用。补助标准为持《低保证》、《低保边缘证》家庭,给予一次性80%补助,最高补助15万元;一般家庭的,给予一次性60%补助,最高补助12万元。

(二)7-17周岁听力重度持证残疾儿童自行安装人工耳蜗的,补助包括基本型人工耳蜗和人工耳蜗手术费用。补助标准为持《低保证》、《低保边缘证》家庭,给予一次性最高补助3万元;一般家庭的,给予一次性最高补助1万元。

(三)人工耳蜗处理器升级费用,最高给予2万元补助(累计补助1次/人)。

第十五条 为残疾人适配(购置)辅助器具,包括实物配发(省级统一招标采购)和货币补贴(自行购置辅具补贴)两种形式。符合这两种形式的辅助器具须为纳入《残疾人大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和《残疾人小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以下分别简称为《大额补贴目录》和《小额补贴目录》)的器具。按以下标准补助:

(一)实物配发(省级统一招标采购)补助。

1.持证0—17周岁残疾儿童、年满18周岁的在校残疾学生和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可免费配置省级统一招标确定服务厂商提供的《大额补贴目录》内的辅助器具1件。

2.持证但不在前款所列范围内的残疾人可按照政府招标价格自费购买省级统一招标方式确定服务厂商提供的《大额补贴目录》内的辅助器具1件。

(二)货币补贴(自行购置辅具补贴)。

1.持证0—17周岁残疾儿童、年满18周岁的在校残疾学生和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可自行购置《大额补贴目录》或《小额补贴目录》内的辅助器具1件。补助标准为1000元(含)以内部分补助70%,1000元以上部分补助50%,最高补助4000元(大腿假肢、膝踝足矫形器、膝部假肢、髋部假肢每例最高补助10000元)。

2.持证但不在前款所列范围内的残疾人可自行购置《大额补贴目录》或《小额补贴目录》内的辅助器具1件。补助标准为1000元(含)以内部分补助50%,1000元以上部分补助40%,最高补助2500元(大腿假肢、膝踝足矫形器、膝部假肢、髋部假肢每例最高补助8000元)。

(三)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享受实物配发(省级统一招标采购)和货币补贴(自行购置辅具补贴)两种形式,且在使用年限内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对因发生脑血管疾病、颅脑损伤、脊髓损伤、周围神经损伤、帕金森、神经元病变导致功能障碍在省内医保定点医院接受住院康复训练的,对首次发病之日起六个月内经各类报销、救助、赔偿、理赔后自负部分给予补助。持有《低保证》、《低保边缘证》的家庭对象一次性最高给予5000元补助;其他家庭对象一次性最高给予2000元补助。

第十七条 对持证精神残疾人的住院费用和门诊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补助:

(一)持证精神残疾人在省内精神类专科医院治疗的(转院需凭市第四人民医院转院证明),住院期间的床位费、医疗费、伙食费等住院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报销、各种补(救)助后的自付部分给予补助。持有《低保证》、《低保边缘证》家庭的残疾人,由市、镇(街道)分级救助,市财政救助50%,所在镇(街道)救助50%,每年最高5000元;一般家庭的残疾人自付部分3000元(含)以上的给予补助,市财政补助30%,每年最高3000元。签约长期住院的每年最高补助12000元。

(二)持证精神残疾人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报销后,持有《低保证》、《低保边缘证》家庭的残疾人全额补助;一般家庭的残疾人,每年最高补助480元。

第十八条  对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的18周岁以上持证视力残疾人给予补助,每例最高补助800元。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补助。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免费申请配置市“助行工程”项目的基本型助行辅具和安装家庭无障碍设施。

第四章 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条 对持有《低保证》、《低保边缘证》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及残疾学生就学,在享受面上助学政策的同时,给予相应的救助、补助和奖励。

(一)残疾学生接受全日制大专院校教育的,一年内凭录取通知书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升学奖励;录取本科及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升学奖励。

(二)残疾学生及持有《低保证》、《低保边缘证》的残疾人家庭学生接受全日制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职)、大专、本科及以上教育的,每学期给予500元、300元、400元、500元、1500元、2000元的助学补助。市、镇(街道)按7︰3比例承担。凡当年已享受升学奖励的残疾学生不再重复享受。

(三)残疾人参加自学考试、成人考试、网络函授等学历教育并取得国家承认大专、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者(不含各类考试机构、培训机构颁发的职业技能、行业证书等等级证书),凭学历证书给予2500元、5000元的奖励。同一名残疾人取得多份学历证书的,累计奖励不超过1万元。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参加各级残联或其他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的,给予免费或相应的补助。

(一)残疾人免费参加残联系统组织的或委托其他部门专门为残疾人举办的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班。

(二)残疾人参加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的,获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一定补助,其标准为:培训费用不足1500元(含)的,给予全额补助;高于1500元,其超额部分补助50%,最高可补助3000元,同一项目知识更新不短于每三年,不同项目不短于每五年。

第二十二条 对考核验收符合建设标准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给予每年一万元的补助。对评定为嘉兴市级、浙江省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地按上级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五章 就业与创业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发展种养业、个体就业或兴办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贷款,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分段贴息,贷款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全额贴息;贷款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50%贴息。

第二十四条 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工疗康复类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残疾人之家),给予补助、奖励等扶持政策:

(一)一次性开办奖励:对新建并经检查验收认定为海宁市市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工疗康复类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残疾人之家)的,按直接安置残疾人人数给予每家3万元至6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符合嘉兴市级、浙江省级标准并经验收评定为嘉兴市级、浙江省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工疗康复类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残疾人之家)的,按上级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二)星级管理奖励补助: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工疗康复类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残疾人之家)实行星级管理奖励补助政策,除享受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税收优惠等面上政策外,按其安置的残疾人数(计算口径以当年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残疾人数除以12个月的年平均人数为准,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对不同星级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工疗康复类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残疾人之家)实行不同等级的奖励补助政策,五星级庇护中心按其安置的残疾人数按每人每年本市3个月的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四星级庇护中心按其安置的残疾人数按每人每年本市2.8个月的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三星级庇护中心按其安置的残疾人数按每人每年本市2.6个月的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二星级庇护中心按其安置的残疾人数按每人每年本市2.3个月的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一星级庇护中心按其安置的残疾人数按每人每年本市2个月的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未被认定为星级庇护中心的不予奖励。具体星级管理认定标准按《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残联发〔2019〕28号)执行。今后如遇上级残联出台新的认定标准及奖励办法的,按上级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三)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工疗康复类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残疾人之家),对符合兴办条件的单位,由镇(街道)无偿为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等标准的庇护工场和其他必须配套的用房;条件暂不具备的镇(街道)要积极做好协调工作帮助解决用房问题,兴办单位租用房屋符合相关条件的,由镇(街道)财政给予50%的租金补贴。

(四)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部分,在核定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收入时不计入。

第二十五条 积极推进残疾人电子商务就业。

对安置残疾人从事电子商务岗位的企业,每安置1人,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每年按不低于本市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六条 对盲人按摩机构,按安置盲人按摩师人数给予单位缴纳社会保险50%的社保缴费补助。

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首次办理工商执照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2000元;兴办企业的,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5000元,注册资金3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1万元,上述补助均需在办理执照一年内申领。税务部门按税收政策给予减免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优惠;卫健部门对盲人开办按摩机构给予协助指导;公安、文旅体部门对残疾人从事文化娱乐经营给予优先照顾。

第六章 文体与维权

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参加市级以上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期间,学生所在的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职工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 残疾人参加市级及以上文化、体育比赛获奖的,按相关文件规定给予奖励;无相关文件规定的,按获奖标准1:1配套奖励。

第三十条 残疾人参加海宁市残联组织的文体活动、比赛、培训、会议期间,给予每人每天100元补贴;经市残联推荐参加上级残联组织的文体活动、比赛、培训、会议,给予相应补贴。

第三十一条 对成功创建嘉兴市级和省级残疾人文化、体育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和10万元。

第三十二条 全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免费开放。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持有《低保证》、《低保边缘证》的残疾人家庭安装数字电视,免收数字电视入网费和基本收视维护费。

第三十三条 残疾人凭公交爱心卡免费乘坐市内城市、城乡公交车辆(线路起点、终点均在海宁境内)。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导盲犬等免费携带。残疾人购置符合上牌条件的燃油机动车并办妥相关手续的按上级残联规定标准给予燃油补贴。

第三十四条 持有《低保证》、《低保边缘证》的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律师代理费全免,诉讼费、鉴定费、仲裁费等可申请减免或缓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涉及补助资金起算自2020年5月1日开始,其他条款涉及补助资金起算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原海政办发〔2018〕90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原有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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