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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2020-81528 发文机关:市府办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2020-03-23
责任部门:市残联 责任科室:办公室
所属栏目: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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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名称及编号

《海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海政办发〔2020〕18号)。

二、修订背景

原《〈海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细则(2018修订)》自2018年实施以来,省、嘉兴市近两年又相继出台或调整一些助残扶残优惠政策,如一、二级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办法等,这些政策有的2019年已经实施,有的2020年开始实施。另外,根据我市工作实际,结合周边县市区情况,原《细则》中一些政策,如残疾人扶贫基地有关条款等政策拟予取消。根据《关于废止、停止执行部分条款和修改财政奖补政策文件的通知》(海政发[2019]37号)精神和要求,故对《细则》作修改调整。

三、修订内容

(一)新增政策条款:共涉及3条,其中第六条(三)有关一、二级听力语言残疾人补贴根据浙财社[2019]4号文件新增,于2019年已经实施;第十四条自行安装人工耳蜗及处理器升级补贴、第十五条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有关政策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海残联[2019]21号文件新增,于2019年已经实施。

(二)调整政策条款:共涉及8条,第七条将原《细则》中一次性临时救助(残疾人家庭及成员突发意外造成损失或支出给予分段定额补助)和康复(医疗)二次救助(残疾人本人住院治疗或康复自负部分分段按不同比例补助)进行整合调整而成,使政策更直观,计算操作更简便;第八条残疾人城乡居保补贴、第九条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补贴根据海人社[2018]101号文件调整,并于2019年已实施;第十条补贴资金由原来市财政全额承担,改为市、镇(街道)按7︰3比例承担;第十二条0—未满7周岁残疾儿童康复补贴根据浙残联发[2019]15号和嘉政发[2020]2号文件调整,于2020年实施;第十三条7—17周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提标扩面(最高补贴从每年0.5万元提高到1万元,年龄从14周岁扩大到17周岁),以便于政策衔接;第十六条首次发病之日起六个月内接受住院康复训练补助根据实际治疗需求扩大补助范围,增加脊髓损伤、周围神经损伤、帕金森、神经元病变等致残病种;第二十三条(二)辅助性就业机构星级管理奖励补助根据浙残联发[2019]28号文件进行调整,以保证与上级标准相统一。

(三)取消政策条款:共3项,一是为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康复对象实施白内障手术(原《细则》第十二条(一));二是对考核验收符合建设标准的残疾人扶贫基地的补助、奖励、贷款贴息(原《细则》第二十二条(二)、第二十四条);三是社会力量新建残疾人托养机构床位补贴(原《细则》第二十七条)。

四、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涉及补助资金起算自2020年5月1日开始,其他条款涉及补助资金起算自2020年1月1日开始。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1.解读机关:海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2.解读人:蒋金平;

3.联系电话:0573-87077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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