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7日
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23〕42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牢牢把握我市人口发展形势和养老服务需求,加快建成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让每位老年人享受有保障有质量有活力的幸福康养生活,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到2025年,“居家+社区机构+智慧养老”家门口养老模式基本形成,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全体老年人。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标准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健全完善。老年人均能获得普惠多样、城乡均衡、优质共享基本养老服务的“颐养潮城”模式基本建成。
(三)工作原则。
基础性原则。立足我市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必要性和可能性,着眼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照料需要和共性化需求。
普惠性原则。在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过程中,逐步拓展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和内容,使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能够方便可及、大致均等地获得基本养老服务。
共担性原则。在赡养人、扶养人切实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基础上,通过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发挥市场作用、引导社会互助共济等方式,帮助困难家庭分担供养、照料方面的负担。
系统性原则。推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老年优待等制度资源优化整合,强化各相关领域体制改革配套衔接,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发展。
二、重点工作
(一)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
1.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发布《海宁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结合海宁实际制定服务项目、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责任单位:市“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各镇(街道)。以下均需各镇<街道>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动态掌握老年人基本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推动基本养老服务供需高效衔接。加强老年人医保、社保、健康状况及经济状况等数据共享,建立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实现在老年人精准画像基础上的分类型保障,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执行全市统一的老年人失能等级评估制度,6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可申请免费评估一次,评估费用由市财政、镇(街道)财政按1:1承担。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依托养老服务五级网络,提供养老服务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便民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
3.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老年人口增长情况,逐步加大基本养老服务经费投入。优化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等政策,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独居、高龄、空巢、失能、失智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为海宁户籍8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每人每月60元,为海宁户籍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金每人每月60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定期调整。建立养老服务“爱心卡”制度。(责任单位:市“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
(二)优化养老服务设施布局。
4.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严格落实《海宁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21-2035)》,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未履行法定修改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50平方米标准且不少于300平方米配置社区服务用房,其中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鼓励以社区为单元统筹若干个居住小区的配建指标,就近就便集中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新建小区按“四同步”的要求落实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统一交付镇(街道)使用。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达标的老旧小区和已建成居住区,通过改造补建、政府回购、租赁、置换等方式予以解决。因地制宜设置“睦邻点”等家门口的养老服务站点。未来社区(乡村)应当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食堂,鼓励建设小微型养老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助餐、配送餐服务,鼓励建设面向老年人的区域性食堂、中央厨房,村(社区)设助餐点,以配送方式实现助餐服务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
6.推进医养康养结合。加强医疗养老资源共享,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统一规划、毗邻建设。探索医养结合机构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按需规范转换机制,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积极发展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大型养老机构或主要接收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向养老机构、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加快建设康养联合体,到2025年覆盖所有镇(街道),护理型床位占比达70%以上,每万老年人配有认知障碍照护床位20张以上。鼓励社会力量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参与康养联合体建设。(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
(三)增强机构养老供给能力。
7.建设普惠型养老服务网络。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制定入住轮候管理制度,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强化对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有效运转。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责任单位:市残联、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
8.培育标杆型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品字标”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实施养老服务认证制度,基本形成“标准+认证+采信”的养老服务认证模式,培育一批高品质的养老服务标杆机构。到2025年,全市创建高品质养老服务机构3家以上。推进“一人一床一码”“补需方”改革,推广“长者码”“床位码”应用。民办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继续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工作,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保费,由省级财政和市财政分别补助三分之一,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保费减半补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水平。
9.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质扩面。加快推动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提档升级,实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标准化建设,定期开展星级评定。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实行精准补助,省级财政对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给予每个最高不超过每年10万元的运行补助,市级财政对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给予每个最高不超过每年8万元的运行补助。推进示范性老年食堂建设,有序拓展老年人助餐配送餐服务范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10.支持养老服务专业化连锁运营。加快推进居家社区机构服务相融合,支持养老机构运营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家庭养老床位,提供上门居家服务。可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择优确定专业养老机构,分区域连锁运行。充分考虑养老服务的特殊性,可适当延长服务合同期,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期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1.加大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力度。推进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继续推动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做到应改尽改,并逐步向符合条件的社会老年人拓展。采取政府补贴、家庭自付的资金分担机制,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持续推进城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程。深化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试点,探索形成具有海宁特色的“家庭养老床位”、“家庭病床”两床合一模式。(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局)
(五)推进基本养老服务聚焦重点群体。
12.聚焦失能老年人照护。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推进待遇扩面。低收入家庭的失能、失智和高龄老年人居家养老或入住养老机构的,按照养老服务补贴相关规定执行。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取得相应证书的按市人社政策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依托,积极开展社区和居家康复护理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
13.聚焦困难老年人兜底保障。开展困难群众“共富十助”专项行动,推动困难老年人“幸福助养”。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家庭纳入低保、低边、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落实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照料护理费用,通过集中、分散供养的方式应养尽养。面向孤寡、独居、空巢、高龄、留守、失能、失智、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建立健全社区探访关爱机制,预防和减少老年人居家养老安全风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
14.聚焦居家老年人安全守护。重点关注老年人居家养老安全问题,实施“潮乐安”居家安全守护项目,应用“保险+智慧+服务”模式,完善线下应急救援机制,确保实现市区30分钟,镇村1小时上门响应。厘清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在养老服务中的责任关系,将符合规定的无法定赡养人的孤寡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纳入政府兜底保障,其他有需求的家庭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居家安全问题,引导家庭成员履行赡养义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
(六)提升养老服务队伍能力。
15.实施培训提升行动。加大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培训力度。到2025年,每万名老年人拥有持证养老护理员35人,其中高级以上护理员比例不低于20%、持证养老护理员中持救护员证不低于70%。特困供养机构应按完全失能人员1∶3、部分失能人员1∶6、自理人员1∶15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市人社对养老服务队伍培训进行全市普惠政策支持,具体由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责任单位:市红十字会、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16.提高养老护理员待遇。全面落实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技能津贴制度,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人员薪酬三岗14级”指导工资制度。高校和中职学校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毕业生,在本市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护理、专业技术工作,可根据相关文件申请给予入职奖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17.积极发挥为老服务组织作用。引导志愿者参与为老服务,开展“银龄互助”活动,鼓励持证社会工作者开展老年社会工作。积极发挥社会工作服务在精神慰藉、咨询服务、权益保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七)构建智慧养老服务应用场景。
18.深化养老服务数字化改革。坚持一地创新、全省共享,持续推进“浙里康养”和“e起享老”智慧养老信息平台、“e护康”居家医护服务应用等数字化应用的有序衔接,推进养老基本公共服务清单智能分析、按需推送。(责任单位:市“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
19.拓展基本养老服务场景。深化“浙里康养”场景在我市落地应用,积极争取“浙里康养”应用场景试点建设。构建老年人智慧助餐、日间照料等应用场景,未来社区(乡村)优先落地相关应用。持续做好海宁市智慧养老综合服务中心运营工作,开通“967890”养老服务热线,常态开展服务满意度回访,全面建立问题反映-核查-办理-反馈机制,形成“线上+线下”闭环监管。2025年建成2家以上智慧养老院,所有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配备智能服务终端,并逐步向村(社区)居家养老照料中心延伸。推进未来社区、未来乡村和养老机构建设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老年学校、老年学堂等相关配套。(责任单位:市“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
20.推广智慧养老技术与设备。积极推进人工智能、机器人等技术设备研发制造,增强养老服务效能,降低老年人使用难度。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保留线下服务途径,方便老年人获取服务和福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民政局)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党建统领多方协同助力“浙里康养”,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
(二)强化督促指导和监管。
市镇两级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加强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发挥标准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技术引领作用,开展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和满意度测评制度,定期发布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数据。
(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本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海宁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
海宁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类型 | 责任单位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市人力社保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物质帮助 | 市人力社保局 |
老年人 | 3 | 老年人能力 综合评估 | 为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 |
«4 | 老年人 健康管理 | 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 照护服务 | 市卫生健康局 |
5 | 社区居家 照料服务 | 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相关活动场所和服务内容。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6 | 法律服务 | 对有法律服务需求的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法律援助;老年人首次办理证明、确认遗嘱公证的,超过80周岁免费,70周岁至80周岁减半收费。 | 关爱服务 | 市司法局 |
*7 | 老年教育 服务 | 推进各类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大学或参与老年教育,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老年教育资源。 | 关爱服务 | 市委老干部局、市教育局 |
*8 | 城市公交车 费用减免 | 乘坐城市公交车,60周岁至69周岁享受基本票价二五折;70周岁及以上免费。 | 物质帮助 | 市交通运输局 |
«9 | 轨道交通 费用减免 | 乘坐杭海城际铁路,60周岁至69周岁享有五折票价优惠;70周岁以上在工作日高峰时段享有五折票价优惠,其余时段免费乘车。 | 物质帮助 | 市交通运输局 |
*10 | 景区旅游 服务 | 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免费游览本市范围内的公园、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国有景区。 | 关爱服务 | 市住建局、市文旅体局、盐官度假区管理服务中心 |
*11 | 老年人意外 伤害保险 | 为海宁户籍老年人购买1份意外伤害保险。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12 | 基本辅具服务 | 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辅具租赁等服务。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13 | 高龄津贴 | 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金(不重复享受)。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14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 | 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供个人缴费补助。 | 物质帮助 | 市医疗保障局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15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照护服务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16 | 家庭适老化 改造 | 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17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8 | 护理补贴 | 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19 | 家庭养老支持 服务 | 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取得相应证书的按市人社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 物质帮助 | 市人力社保局 |
*20 | 长期护理保险 服务 | 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保险服务。 | 照护服务 物质帮助 | 市医疗保障局 |
«21 | 喘息服务 | 为符合条件的轻度及中度失能老人提供中短期托养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特困老年人 | 22 | 分散供养 | 依照有关规定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23 | 集中供养 | 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24 | 计划生育特别 扶助金 | 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对象发放特别扶助金。 | 物质帮助 | 市卫生健康局 |
25 | 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6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27 | 机构养老 | 重度残疾老年人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市残联、 市民政局 |
流浪、乞讨 老年人 | 28 | 社会救助 | 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的老年人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对滞留超过三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给予落户安置。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29 | 探访服务 | 面向常住的孤寡、独居、空巢、高龄、留守、失能、失智、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 |
«30 | 居家安全 守护服务 | 为无法定赡养人的孤寡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提供居家安全守护,纳入应急救援保障机制。 | 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 |
«31 | 助餐服务 | 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就餐公益价,需配送餐的,在公益价基础上再享受特惠制补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32 | 机构养老 | 为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三属”人员,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价格优惠。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优先保障孤老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残疾军人供养服务需求。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33 | 优先享受 居家服务 | 优先安排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三属”人员享受居家养老日常照料等服务。 | 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34 | 供养保障 | 对见义勇为致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供养困难的老年人,按有关规定落实供养保障。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子女为海宁户籍的外地老年人 | 35 | 老年父母投靠 成年子女落户 |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申报户口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与城镇地区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并已领取《浙江省居住证》的父母,申报户口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的,不受前款年龄限制。 | 关爱服务 | 市公安局 |
说明:
1.加*号的为嘉兴市增加项目,加«号的为海宁市增加项目
2.本《清单》为2024年版,后续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情况适时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