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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9/2024-87703 发文机关: 海宁市民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4-09-30
所属栏目: 市级部门 发文字号: 海民〔2024〕81号
统一编号: FHND10-2024-0003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4-10-10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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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和《嘉兴市民政局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制度,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与标准

(一)养老服务补贴。补贴对象为本户籍经济困难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下同),该项补贴用于日常照料等生活性服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月125元。低保边缘家庭的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下同)补贴标准上述低保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的50%执行(每月62.5

(二)养老护理补贴。补贴对象为本户籍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该项补贴用于因生活自理能力缺失而产生的照顾服务、护理服务、购买护理用品等照护性服务。根据《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DB33/T 2476-2022)进行自理能力评估,补贴标准按照重度失能中度失能轻度失能分为三档,其中高龄自理老人按轻度失能标准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纳入居家养老的,补贴标准按照重度失能的每人每月500元、中度失能的每人每月250元、轻度失能的每人每月125元。民政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补贴标准参照本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按照重度失能中度失能轻度失能分为三档,分别按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确定。本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和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养老护理补贴标准同步调整。低保边缘家庭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按上述低保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的50%执行。2022年以前纳入我市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且正在享受补贴待遇的老年人作为其他养老护理补贴对象,按原补贴标准执行,经评估符合现条件的可按照就高标准享受。

(三)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为本户籍低保家庭老年人,每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计发,用于解决低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困难。

二、认定与复核

(一)养老服务补贴。低保、低边家庭老年人依据浙江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保、低边资格动态调整。

(二)养老护理补贴。本人或代办人在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起申请,经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的公示和审批流程,确定补贴名单和补助标准。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每年评估一次自理能力

(三)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依据浙江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保资格动态调整。

(四)市域一体化。嘉兴市域内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结果互认。补贴对象超过6个月不在户籍地居住的可以凭实际村(社区)证明,入住养老机构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报实际居住地所在镇(街道备案),同时可以向居住所在地申请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相关镇(街道)及时向市民政局汇总上报市域服务补贴人员名单。

经备案选择市域服务的补贴对象,视同居住地户籍老年人,按户籍地补贴标准享受居住地养老服务资源。补贴对象选定第三方养老服务机构后,应当及时向户籍地所在镇(街道)备案,补贴资金可由户籍地直接支付给第三方养老服务机构。

贴对象新增的或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自认定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或调整补贴;退出低保、低边的,自次月起停止享受,未使用的电子积分额度一年后结算清零

三、发放与提供

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采取电子积分的形式按月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的社保卡养老补贴专用账户中,以服务给付的方式用于日常生活照料、照护服务范围内的消费结算,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也可以用于支付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但不能用于抵扣伙食费。老年人按服务目录支付给服务机构的电子积分,由民政根据实际使用的积分数量按规定与提供服务的机构进行清算。除退出低保低边的对象外,其他补贴对象未使用的电子积分额度,死亡后结算清零(退出低保、低边的对象死亡后也直接结算清零,不再保留一年过渡期)其他养老护理补贴对象的护理补贴由街道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发放。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由养老条线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由救助条线依托浙江大救助信息系统发放。基本生活补助与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步发放至老年人本人或家庭的银行户中。

四、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时申领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已通过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了基本护理费用且待遇高于护理补贴标准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救助的,不重复享受基本生活补助。

工作保障

(一)加强服务供给。要加强养老服务保障,合理制订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目录,加强养老服务供给,采取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服务供应商,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二)加强资金保障。财政困难老年人补贴所需资金和老年人能力评估等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预算管理,其中基本生活补助与低保资金同一渠道列支。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市、镇(街道)按55分担。涉及跨县(市、区)、跨镇(街道)评估的经费,由实际居住地承担。

(三)加强工作监管。民政要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核认定和补贴的发放,加强与医保、人力社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协调对接,做到不漏发、不重复发放,加强对服务供应商和享受对象的监管,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取证手段有限、申请人虚报、隐瞒、伪造以及因数据共享导致的信息无法核查、错误、滞后等客观原因,造成补贴漏发、错发、多发等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民政、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和服务合同做好服务费用的结算。

本文件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海宁市养老服务补贴实施细则》(海民〔2022〕45号)从本文件发布之日的次月起废止,2024年7、8、9、10月按照《海宁市养老服务补贴实施细则》(海民〔2022〕45号)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不重复享受本文件规定的养老护理补贴。

本文件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海宁市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市域服务申请表

2.海宁市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市域服务汇总表

3.自愿放弃承诺书

 

 

 

海宁市民政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24年9月30日

海民〔2024〕81号 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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