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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12/2024-87789 发文机关:市人力社保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4-10-12 11:41
责任部门: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科室:海宁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所属栏目:公告公示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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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通知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40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近期,我市启动了2024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工作。

 

申报对象

2023年未裁员或裁员率符合条件我市参保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严重失信企业不纳入返还范围。

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

(一)截至2023年末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

(二)2023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3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2023年末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

裁员率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符合条件之一即可享受稳岗返还。

计算方式一:(2022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3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2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计算方式二2023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022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其中, 2023年1月首次参保登记的企业,计算公式中的 2022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以2023年1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计算。

返还标准

(一)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

大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金融业企业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7-2017)规定,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中门类代码为J(金融业),大类行业代码为66(货币金融服务)、67(资本市场服务)、68(保险业)、69(其他金融业)的企业。

(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中小微企业标准返还,参照实施单位同时列入大型企业名单的,按大型企业标准执行。

(三)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的稳岗返还资金不包含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涉及的失业保险费。涉及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下同),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并按规定用途使用;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应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稳岗返还申请时,需另提交《拟拨付用工单位明细表》。劳务派遣单位应在收到资金后3个月内,向经办机构提交《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及拨付情况表》及自有员工资金使用凭证、拨付给用工单位的银行转账凭证,主动向经办机构退回未使用、未按规定使用和未拨付部分,并提交退回给失业保险基金的银行转账凭证,并妥善保管稳岗返还资金使用、拨付及用工管理资料,建立“一企一档”留存备查;逾期未反馈资金使用拨付情况的,须退回未使用、未按规定使用和未拨付部分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申领资格。

(四)其他

    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次稳岗返还。

申报方式

线上申报:请通过“浙里办”APP或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选择“法人登录”,搜索“稳岗补贴”或“稳岗返还”,按参保辖区选择在线办理。

线下申报:到各经办机构窗口申报。

政策执行期限

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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