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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24-87664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4-09-30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24〕62号
统一编号: FHND01–2024–0015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4-10-09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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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政府购买政务航空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政府购买政务航空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30日 




海宁市政府购买政务航空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政务航空服务,提高政务飞行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水平建设民航强省 打造低空经济发展高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20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嘉政办发〔2024〕23号)《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海政办发〔2014〕1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政务航空服务范围包括:城市治堵、治安巡防、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处突任务、交通巡检、水利监测、文保巡查、环境监测、综合执法、农林防护、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勘察、电力巡线、执照培训、科学实验、航空科普教育等政府履职所需开展的第三方服务。

  二、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一)购买主体。

  购买主体为各镇(街道)、市级各部门(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党政机关、群团组织)。

  鼓励购买主体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发展需要,积极通过政务航空服务替代人工,促进城市管理现代化、提升公共服务效率、增强应急响应能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本着“集管统建、节约高效、共享共用”原则,各级财政不再单独安排资金用于购买各类航空器,各镇(街道)、市级各部门不得通过转嫁下属国有企业购买各类航空器。

  (二)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等。承接主体应具有民航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资质,无人驾驶航空器需购买商业保险及第三方责任险,需符合国家有关实名登记激活、飞行区域限制、应急处置、网络信息安全等规定。

  三、预算管理

  (一)预算编制。

  购买主体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政务航空服务,应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所需资金在其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没有安排预算的,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二)采购编制。

  购买主体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对需使用政务航空服务事项,应在对应项目内单独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并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年度执行中,涉及政府购买政务航空服务预算调整的,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三)资金测算。

  购买主体应根据区域面积、实有人口数、工业园区和地理位置等,制定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场景需求清单,合理测算政务航空服务支出。

  四、购买程序

  (一)购买目录。

  政务航空服务事项应当为《海宁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内项目,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和完善指导性目录。政务航空服务参考目录详见附表。

  (二)购买方式。

  购买主体应通过政府采购相关程序择优确定承接主体。对采购限额(当前标准为30万)以下可通过政采云“分散服务市场”采购;采购限额以上至400万以内的,可通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采购;400万以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对于应急性、突发性等事件,可在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三)双方责任。

  购买主体应依法依规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掌握购买服务项目实施进度,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四)资金支付。

  承接主体实施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合同约定,按照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库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五、其他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政务航空服务参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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