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辅助
◇当前位置:首页
>>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进入老年模式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45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发布日期:2024-11-11 14:15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字号:[ ]


名 称: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45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答复情况:

俞徐江、周洁莉、张卫、沈霞辉、朱黄龙、陈海涛代表

你们在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的建议《关于住宅小区未入住毛坯房减免或减半收取物管费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事实上,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是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无论业主是否入住,物业服务企业都需要对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提供服务,并不会因为部分业主不入住,而减少服务的频次和服务的标准,如电梯和消防同样需要正常运行,日常维保费用需要正常支出,如停车场、游乐场、楼梯间、候梯厅同样需要正常保洁,如园林绿化和小品同样需要正常养护。

二、《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未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2023年8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发布《对地方物业管理条例有关移交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所有权等规定的审查研究案例》,其中一个问题为“地方物业管理条例能否对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物业服务费交纳比例作出规定”,审查意见中明确:未实际入住业主是否可以减免物业费,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地方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一律交纳物业费总额百分之七十的费用,缺乏上位法依据,实践中也比较难操作,容易引发纠纷,地方性法规对此不宜直接作出规定。地方物业管理条例关于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物业费交纳比例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应当予以纠正。

四、我局修订了《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DJG 330481/T 2-2021)地方性技术标准,服务等级从一级至五级,指导行业协会出台了《海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市场参考价(试行)》,不同服务等级对应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参考价,逐步引导物业行业建立“规范服务、诚信经营、质价相符、优质优价”的良性市场环境。

最后,再次衷心感谢你们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真诚希望你们今后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56日    

 

 

 




网站地图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版权保护 | 隐私安全 |
主办单位:海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浙ICP备14012341号 浙公网安备 33048102000515号 网站标识码:3304810001
建议IE7.0 1024*768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网站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