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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第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7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4-11-11 15:23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医疗保障局字号:[ ]


名 称: 对市第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70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情况:

高振宇代表:

您在市第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降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议”由我局答复办理,现将答复落实情况介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支持,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医疗保障工作,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经过多年努力,我市已建成了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社会慈善捐助为一体的多层次多支柱医疗保障体系。截止2023年12月底,全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79.65万人,其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29.59万人,户籍人员参保率99.88%。

一、我市居民医保政策情况

1.居民医保参保筹资政策。医疗保险基金实行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的预算编制制度,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实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人均筹资额标准不低于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二点五,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一般不低于人均筹资额的三分之一”。随着居民医保待遇的不断完善,每年的筹资标准包括个人缴费标准有所调整。从2022年1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嘉兴市级统筹,实现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筹资标准、保障待遇、经办服务、基金管理、医保监管等“六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应统一,全市参保人员执行统一的缴费标准,享受统一的待遇保障政策。

根据《关于公布2024年嘉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调整有关政策的通知》(嘉医保〔2023〕50号)文件规定,2024年度我市居民医保(含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为195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标准680元/人/年,各级财政补助1270元/人/年,对一般参保人员的财政补助资金占筹资总额的65%。目前我市持证残疾人、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困境儿童等困难人员,以及重点优抚对象和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2024年度我市居民医保参保总人数30.26万人,筹资总额59013万元。各类财政资金补助总计43873万元,筹资总额中占比实际已经达到74.34%,个人实际缴费只占25.66%。

2.居民医保门诊和住院待遇政策的优化情况。2023年嘉兴大幅优化了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政策,门诊基金支付额800元调整为最高支付限额2300元,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55%,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20%提高至45%,其他医药机构报销比例由10%提高至35%。因大幅待遇优化,致2023年居民医保支出已增长1.05亿元。2024年嘉兴再次优化政策,门诊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400元,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由85%提升到90%。

3.首创实施80周岁以上老年群体参保补助。为助推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切实减轻老年群体参保负担,2023年我市在嘉兴市域内首先出台《关于实施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的通知》(海医保〔2023〕28号),从2024年开始实施对截止2023年12月31日已年满80周岁的人员,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后,其个人负担的参保费用给予专项财政补助,按照“市级财政补助负担40%+镇(街道)财政补助负担40%+个人负担20%”的比例进行分担。目前已经明确11445位80周岁以上老人享受该缴费补助政策,补助总金额622万元。

二、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收支情况

2023年度居民医保基金收入5.77亿元,较上年减少0.06亿元,降幅1.07%;基金支出6.68亿元,较上年增加1.05亿元,同比增长18.65%;基金当年结余-0.92亿元,年末滚存结余1.25亿元。我市居民医保支付能力情况,首次出现年度亏损。随着2024年居民医保的各项待遇保障政策进一步优化,根据嘉兴统一编制的居民医保基金支出预算分析,2024年基金将会持续亏损,需累计结余冲抵,以后年度需财政兜底,财政负担进一步加重。

三、下一步工作

1.代表提出的“降低城乡居民医保缴纳基数,控制城乡居民医保缴纳的增长幅度,减轻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的负担。”鉴于我市居民医保基金年度已经负平衡,需财政兜底补支,整体普降目前难以实现。

2.针对“一老一小”分档缴费问题,首先我市已对80周岁以上老人,参加居民医保后其个人负担的参保费用给予专项财政补助,以后将视财政能力局部扩大老年人减免政策范围。其次我局将继续加强调研,提出细化的未成年人居民医保缴费优惠政策建议,并向上反映,切实减轻学龄前儿童家庭参保负担。目前嘉兴市医疗保障局正研究全市统一的未成年人居民医保缴费优惠政策,我局将持续关注,并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居民医保优惠政策贯彻落实。

3.为持续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工作,我局将继续宣传相关政策,提升群众知晓率,强化政务服务工作,方便群众参保,加强工作调研,了解基层需求,并积极向上级政府、医保部门建言献策。做好“一老一小”等特殊人群的资助参保工作,在我市财政能力可承受范围内,进一步加大该方面的民生投入,进一步减轻特殊人群的参保压力。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海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28日

(联系人:赵翌华,联系电话:13600567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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