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辅助
索  引: 001008004003016/2024-89238 发文机关: 交通运输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4-11-29
所属栏目: 部门及镇、街道文件 发文字号: -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4-11-29 10:43
进入老年模式
关于公开征求《海宁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促进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俗称“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企业运营秩序,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经研究制定我市《海宁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或电话反馈至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公示日期:20241130日至20241229
    联系人:虞成扬
    联系电话:0573-87289731
    联系地址:海宁市海州西路85号交通运输局807办公室
    邮编:314400

:《海宁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海宁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考核办法

 

为提升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俗称“共享电动自行车”,下同)服务质量,规范企业运营,加强骑行安全和停放秩序管理,促进行业优胜劣汰,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关于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秩序管理的通知》(交〔  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考核工作坚持“市级统筹、属地监管、企业主责、多方共治”的原则开展,并建立企业信用承诺和服务质量测评机制。在规模评估报告基础上,坚持总量控制、规范管理,不断推进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从源头上解决车辆骑行安全和停放秩序问题,以保证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以更规范的标准参与城市交通。

2.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应遵循“因地制宜、便民有序、安全美观、共享使用”原则,按要求设置街面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停放点位,车辆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配备卡扣式智能感应头盔和防带人设施等安全设施,合理配置运维力量,培育用户安全骑行、文明停放意识。

适用范围

海宁市从事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的企业适用本办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参照此办法执行

二、工作机制

(一)成立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考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组成。考核小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开展考核工作。

(二)考核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提供考评数据,提交至考核小组,由考核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考核结果。

 三、考核形式

(一)考评采取扣减计分方式,满分100分,另设加分项5分。考核期末,从总分100分中各扣减分值后得到考评总分。考评内容及权重如下:服务质量(25分)、骑行安全(35分)、停放秩序(40分)。

(二)考核细则由各部门自行制定,考评周期每季度一次。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于下一季度首月20日前将上一季度考核评分及行政处罚数据函至市交通运输局。

 考核结果应用

考评结果作为企业投放管理的重要依据,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一个考核周期内考核分数低于80分的企业,由考核小组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企业按信用承诺的整改规则执行。

(二)连续两个考核周期考评分数低于60分的,考核小组对企业进行约谈,拒不整改的,根据企业信用承诺,自主退出本市运营。

(三)连续四个考核周期排名最后一名且考评分数低于70分的,由考核小组召开联席会议,根据企业信用承诺,自主退出本市运营。

(四)建立优胜劣汰机制,每年年底调整一次配额,考评结果排名作为配额调整的重要依据:

1.年度评分(四个考核周期平均分)高于90分且累计排名第一的企业,下一年度新增投放配额,新增的投放配额数由考核小组根据总量控制原则确定。

2.年度评分(四个考核周期平均分)低于80分且累计排名最后一名的企业,核减其现有额度的20%。

3.对考核中核减的车辆配额数及退出本市运营企业的车辆配额数通过专家评审、考核小组联席会议等方式,择优奖励现有运营主体或择优选择新品牌投放市场。

(五)若发生违规超投现象,发现一次,削减1000辆投放配额;发现两次,削减2000辆投放配额;发现三次(含)以上,由考核小组召开联席会议,根据企业信用承诺,自主退出本市运营。

其他事项

(一)考核中如出现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情况,由考核小组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二)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考核小组提出申诉,由考核小组召开联席会议明确。

)本办法及评分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自2024XXXX日起实施。

 

附件:1.海宁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质量考核评分

2.海宁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骑行安全考核评分

3.海宁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停放秩序考核评分



附件1

海宁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质量考核评分表(市交通运输局)

考核企业:

考核指标

指标定义及内容

分值

评分办法

扣分

扣分理由

 

 

 

信息化监管

10分)

备案车辆及时接入监管平台

1

申领车牌后未在7天内投放前接入平台发现一次扣0.5分。



接入数据准确、无遗漏

1

车辆数与备案数不一致,发现一次扣0.2分。



车辆信息实时更新

1

车辆数据未及时更新,发现一次扣0.2分。



及时处理平台派发的工单

6

每月工单处理率达100%,处理率未达标或未按要求反馈一次扣0.2分(次月月初进行处理率考核)。



配合平台其他相关工作

1

配合平台调试等工作,未配合平台相关工作一次扣0.5分。



运维基础信息

10分)

人员岗位信息

 

 

0.5

1.企业城市经理、运营管理、现场秩序维护人员、安全管理等人员报备不及时或不真实的,视情扣0.1-0.5分。

2.未及时更新信息的,每次扣0.1分,扣完为止。

3.城市运维经理无正当理由更换频繁或未提前报备的,视情扣分。



服务质量承诺

 

 

3

1.未制定承诺书或未公开电话扣0.5分。

2.未及时确定授权委托人,扣0.5分。

3.现场停放秩序维护人员人车比未达到1150或减少人员的,扣2分,运营企业共同委托第三方秩序维护服务的除外。

4.路面现场停放秩序维护人员未按规定统一着装或未穿戴工作马甲/标识的,每次扣0.1分,当月扣完为止。



规范用户停车

 

 

 

1.5

1.用户端无语音、弹框提醒扣0.25分。

2.未及时设置或更新电子围栏的每次扣0.5分。

3.故意扩大电子围栏区域的,发现一次扣0.5分。

4.未实现全覆盖或故意关闭垂直90°停放功能的扣0.5分,超过误差范围的,每次扣0.1分,扣完为止。

5.未主动提供月度运营相关数据信息或提供信息不真实,每次扣0.5分。



车辆设施基础信息

5

1.车辆未配备卡扣式智能感应头盔或已投入车辆未限期整改的,由企业自主回收,不得投入运营,发现一例0.2分。

2.擅自关闭头盔安全防护相关功能的,每台次扣0.5分。

3.车辆配备防带人设施,由企业自主回收,不得投入运营,发现每台次扣0.5分。



机制执行

5

联络联动

2

1. 未与乡镇(街道)管理部门建立联动机制的,扣2分。

2.联动机制落实或执行不到位的,视情扣分。



会议活动

2

1.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无故不参加有关会议、活动每次扣0.5分。

2.业务负责人未按要求无故不参加会议的,每次扣1分。

3.被约谈(包括文字性批评),每次扣1分。

4.未按要求及时整改,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应急预案

1

1.未建立秩序管理应急预案机制的,未按要求在节假日、文明城市创建、重大活动及险情期间做好车辆应急清运、调度和停车秩序管理的,扣1分。

2.应急保障时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响应车辆摆放或清运的,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3.未按要求指令配合不积极或拒不配合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扣分。



加分项

5分)

不超过5分,由企业自主提交加分事项申请及证明材料


1.获得嘉兴市级荣誉表彰每次加1分,海宁市级荣誉表彰每次加0.5分。

2.行业内重大技术创新并在海宁为首家应用每次加1分,在全国为首次应用加2分。

3.亮点工作被市级以上领导批示得1分,被管理部门通报表扬得0.5分。

4.有突出亮点或先进事迹被媒体正面报道的,省级媒体每次加1分,嘉兴市级、海宁市级媒体每次加0.5分。

5.其他被考核小组认定可以加分的事项。



总分

(不含加分)


25





附件2

海宁市共享电单车骑行安全考核评分表(市公安局)

考核企业:

考核指标

指标定义及内容

分值

评分办法

扣分

扣分理由

 

 

 

 

 

 

 

 

骑行安全26.5分)

车辆骑行安全防护设施

5.5

1.使用卡扣式智能感应头盔,确保用户在骑行过程中全程规范佩戴头盔,未配备车辆或已投入限期整改车辆由企业自主回收,不得投入运营,使用中发现一例扣0.2分。

2.擅自关闭头盔安全防护相关功能的,使用中发现的每台次扣0.5分。

3.车辆配备防带人设施,未配备车辆由企业自主回收,不得投入运营,使用中发现的每台次扣0.5分。



履行规范骑行告知义务,交通安全提示佩戴头盔

1

未通过手机端履行骑行告知义务,此项不得分。



车辆安全保障

5

1.车辆锁卡故障、头盔遗失未及时将车辆设置为故障车辆,用户仍可骑行的,每台次扣0.5分。

2.头盔及系带损坏可能导致发生骑行安全未及时更换的,每台次扣0.5分。

3.月度随机抽检每家平台30辆车辆,头盔、系带、转向、制动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每台次扣0.2分。



号牌管理

7

1.无牌或未经“码牌合一”登记运营的,每台次扣1分。

2.假牌、套牌的,每台次扣1分。

3.号牌遗失后仍运营的,每台次扣0.5分。

4.未按要求主动上交号牌,或少交号牌的,每例扣2分。

5.每季度号牌丢失率达3%以上的,扣1分,达6%以上的,扣2分。



配合平台落实违法行为人黑名单制度

4

未按交通违法抄告单的用户黑名单进行停止使用(15天)情况的,一次扣2分。



交通事故情况

4

1.以公安六合一平台数据统计、保险公司出险数据为依据,对驾驶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数据自低向高排名,按第14分,后续依次递减1分。统计方式:事故总量/企业配额车辆总量x100%。

2.造成交通事故,经检验鉴定车辆安全性能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发生一起扣2分。



日常管理

8.5

重点路段限入

2

企业要按相关要求落实重点部位限制进入、重要区域路段维护等措施,未按要求落实到位,每次扣2分。



调度维护

1.5

企业要迅速响应调度,30分钟内未维护到位的,一次扣0.2分。



警企协作

1

企业要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参加相关会议、安全宣传和媒体采访、学习等活动,未按要求落实的,每次扣0.5分。



行政处罚

4

案件调查询问不积极或拒不配合的,一次扣2分。



一票否决



发生重伤、亡人交通事故,经检验鉴定车辆安全性能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发生上述情况的,季度考核按0分计算。



总分


35





附件3

海宁市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考核评分表(市综合执法局)

考核企业:

考核指标

指标定义及内容

分值

评分办法

扣分

扣分理由

日常秩序管理

40

停放管理及工单处理

20

1.车辆规范停放共享电单车停车框线内,每处扣0.3分;

2.数字城管办工单每月3件以上的,每件扣1分;

3.上级主管部门或市领导交办督办的秩序乱象,加倍扣分。以上总分扣完为止。



停放点设置

6

1.未经市级管理部门同意,或未履行报备手续,擅自设置或取消停放点位,一次扣2分。

2.未按要求对停放点位进行覆线、新增、撤除的,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3.停车框线未按规范施划的,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车辆车貌

10

1.车身头盔脏污擦拭、消毒不及时,车篮内垃圾清理不及时的,每次扣0.2分。

2.违规张贴、悬挂小广告发现一辆扣0.2分,扣完为止。

3.未及时清理非法小广告的,每次扣0.1分,扣完为止。



行政处罚

4

案件调查询问不积极或拒不配合的,一次扣2



一票否决



1. 季度累计违停车辆超过本企业投放总量的10%的;

2. 月度累计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季度考核按0分计算。



总分

(不含加分)


40




 

 

 

 






网站地图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版权保护 | 隐私安全 |
主办单位:海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浙ICP备14012341号 浙公网安备 33048102000515号 网站标识码:3304810001
建议IE7.0 1024*768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网站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