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俗称“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企业运营秩序,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经研究制定我市《海宁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现进行公示,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或电话反馈至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附件:《海宁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海宁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考核办法
为提升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俗称“共享电动自行车”,下同)服务质量,规范企业运营,加强骑行安全和停放秩序管理,促进行业优胜劣汰,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关于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秩序管理的通知》(海交〔 〕 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考核工作坚持“市级统筹、属地监管、企业主责、多方共治”的原则开展,并建立企业信用承诺和服务质量测评机制。在规模评估报告基础上,坚持总量控制、规范管理,不断推进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从源头上解决车辆骑行安全和停放秩序问题,以保证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以更规范的标准参与城市交通。 2.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应遵循“因地制宜、便民有序、安全美观、共享使用”原则,按要求设置街面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停放点位,车辆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并配备卡扣式智能感应头盔和防带人设施等安全设施,合理配置运维力量,培育用户安全骑行、文明停放意识。 (二)适用范围 在海宁市从事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的企业适用本办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参照此办法执行。 二、工作机制 (一)成立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考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组成。考核小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开展考核工作。 (二)考核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提供考评数据,提交至考核小组,由考核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考核结果。 三、考核形式 (一)考评采取扣减计分方式,满分100分,另设加分项5分。考核期末,从总分100分中各扣减分值后得到考评总分。考评内容及权重如下:服务质量(25分)、骑行安全(35分)、停放秩序(40分)。 (二)考核细则由各部门自行制定,考评周期每季度一次。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于下一季度首月20日前将上一季度考核评分及行政处罚数据函至市交通运输局。 四、考核结果应用 考评结果作为企业投放管理的重要依据,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一个考核周期内考核分数低于80分的企业,由考核小组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企业按信用承诺的整改规则执行。 (二)连续两个考核周期考评分数低于60分的,考核小组对企业进行约谈,拒不整改的,根据企业信用承诺,自主退出本市运营。 (三)连续四个考核周期排名最后一名且考评分数低于70分的,由考核小组召开联席会议,根据企业信用承诺,自主退出本市运营。 (四)建立优胜劣汰机制,每年年底调整一次配额,考评结果排名作为配额调整的重要依据: 1.年度评分(四个考核周期平均分)高于90分且累计排名第一的企业,下一年度新增投放配额,新增的投放配额数由考核小组根据总量控制原则确定。 2.年度评分(四个考核周期平均分)低于80分且累计排名最后一名的企业,核减其现有额度的20%。 3.对考核中核减的车辆配额数及退出本市运营企业的车辆配额数通过专家评审、考核小组联席会议等方式,择优奖励现有运营主体或择优选择新品牌投放市场。 (五)若发生违规超投现象,发现一次,削减1000辆投放配额;发现两次,削减2000辆投放配额;发现三次(含)以上,由考核小组召开联席会议,根据企业信用承诺,自主退出本市运营。 五、其他事项 (一)考核中如出现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情况,由考核小组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二)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考核小组提出申诉,由考核小组召开联席会议明确。 (三)本办法及评分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XX月XX日起实施。
附件:1.海宁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质量考核评分表 2.海宁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骑行安全考核评分表 3.海宁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停放秩序考核评分表
附件1 海宁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质量考核评分表(市交通运输局) 考核企业:
海宁市共享电单车骑行安全考核评分表(市公安局) 考核企业:
海宁市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考核评分表(市综合执法局) 考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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