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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16/2024-89239 发文机关: 交通运输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4-11-29
所属栏目: 部门及镇、街道文件 发文字号: -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4-11-29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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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秩序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促进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共享电单车”,下同)规范有序发展,减少对交通秩序和市容市貌的影响,鼓励引导市民绿色出行。经研究制定我市《关于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秩序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或电话反馈至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公示日期:20241130日至20241229
    联系人:虞成扬
    联系电话:0573-87289731
    联系地址:海宁市海州西路85号交通运输局807办公室
    邮编:314400

:《关于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秩序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

关于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秩序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企业:

为促进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共享电单车,下同)规范有序发展,减少对交通秩序和市容市貌的影响,鼓励引导市民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住建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秩序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解决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系统换乘接驳需求为导向,坚持以人为本,鼓励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按照“市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市级部门协调指导、各乡镇(街道)具体实施管理的工作机制,通过强化统筹协调,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维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和通行秩序,保障公众权益为市民提供便捷、安全、环保、高效的出行方式。

二、管理职责

(一)市级部门职责

1.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和公共交通的协调发展;统筹协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规划、评估、考核等工作;参与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规划建设;负责平台的监管;负责召集部门联席会议,开展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2.公安部门负责交通秩序执法管理;负责查处涉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各类治安、刑事案件;参与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规划建设。

3.住建部门负责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规划和建设,以及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衔接;参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泊位设置

4.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擅自占用人行道设置停放点、影响市容市貌、破坏园林绿化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嘉兴市人行道停车泊位标线施划样式,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泊位施划

(二)乡镇(街道)职责

乡镇(街道)结合辖区实际,建立工作机制,开展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管理;负责属地范围内按规范施划非机动车停放泊位、设置标志、完善相关设施;负责本辖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监督检查和整治规范工作;负责对本辖区内重要交通枢纽、商业区、旅游景区、医院、学校、居住区周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日常监督和重大活动等时段的管控工作。

 三、具体措施

(一)督促经营者完善资料报备和平台数据接入。经营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拥有保障服务的营业场所和投诉处理、运营维护等方面的工作人员和服务能力,依法规范经营。企业应当在开始提供服务前30日内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供有关文件证明,已在我市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企业,应当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30日内提供材料。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按照有关规定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并配备卡扣式智能感应头盔和防带人设施,并具备车辆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

经营者的平台数据应及时、如实接入政府监管平台,保证静态、动态数据及时更新。各部门间应做到数据共享,通过信息化手段真实全面、公开公正地开展规范和监督工作。对平台数据不纳入管理,或者数据造假、不及时等行为,通过纳入服务质量考核等手段,规范企业的经营服务行为。

(二)完善城市慢行交通系统规划,编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泊位设置规范。完善城市慢行交通系统规划,进一步适应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需要,满足“互联网+”时代的公众出行需求,更紧密地与城市公共交通相衔接。编制非机动车停放泊位设置规范,停放泊位设置区域科学合理,最大限度满足公众停放车辆的需求和城市公共空间的有效利用。结合采用负面清单管理等方式,加快对商业区、风景区、交通枢纽等区域施划合理、清晰的停车诱导标识,建立长效维护管理制度,保障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完善、设置规范。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应按照非机动车停放泊位设置规范,落实人员开展车辆日常停放秩序维护,经营者应积极研发、使用电子围栏等信息化技术,同时利用信用记录、经济手段等措施,引导承租人自觉有序停放车辆。鼓励引导经营者与住宅小区、学校、医院、商业地产等物业合作,本着互惠互利、平等合作的原则,共同对特定区域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进行有效规范。

(三)开展对经营者的考核和评价。制定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的考核评价机制,把平台数据接入、经营服务能力、整改响应时效、信息资金保障、违法违规情况等作为考核内容,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考核,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引导公众择优消费,促进行业优胜劣汰。属地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将商业区、风景区、交通枢纽、学校、医院等区域作为重点,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和不定期检查制度,落实责任人,明确监管区域,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强对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反馈记录信息。市级联席会议定期汇总服务质量考核各项数据,研究完善对经营者的考核评价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核结果,把考核结果作为对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提升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公开公正、高质高效地利用好考核评价机制。

(四)强化对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

各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要加大执法频度和力度,及时制止和处置影响市容市貌的乱停放、乱骑行,损毁车辆的现象,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擅自改装、违规载人,以及向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向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提供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租赁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通过强化服务质量考核、绩效排名公布、执法检查和引入社会监督等措施,督促经营者合理有序投放车辆。各区要落实人员、车辆,明确职责任务,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秩序的监督,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减少对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的影响,保障公众租车、停车需求,减少公共空间的随意侵占现象,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服务对公众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较大影响的,不具备应有的经营能力,不履行行业自律要求、服务质量考核达不到要求的,可通过约谈、减少投放、减少存量、行业自律奖惩、劝退等措施,督促其限期整改,促进行业优胜劣汰。

各经营者应积极参加行业自律组织,促进行业内主体间相互监督、合作共赢、公平竞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经营者退出在本市的经营服务时,应其提前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依规退还预付金、押金等有关款项,完成所有车辆的回收处置,确保不对公共环境和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实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作为一种新兴业态,有效解决了市民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是一种低碳环保的绿色出行方式,需要因地制宜,不断加强管理和规范。各部门要从打造具有国际化品质的现代化网络型田园城市的定位出发,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具体措施,抽调力量,扎实高效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引导和监管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市级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组成,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召集,定期研究推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信息共享,高效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秩序管理工作。

(三)加强舆论引导,形成良好氛围。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公众强化规则意识,遵从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的执法管理,提高公众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的自觉性,及时曝光不文明不守法行为,倡导遵纪守法、文明骑行的良好风尚。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强化源头管理,强化主体责任,通过科技信息、信用评价等手段,高效开展自行车租赁服务,共同营造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序发展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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