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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20/2024-88554 发文机关: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4-11-07 14:58
责任部门: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责任科室:资源开发科
所属栏目:公告公示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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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加快文旅深度融合推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巩固全域旅游创建成果,进一步加快文旅深度融合,市财政每年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我市“一廊一城一带”全域旅游发展格局、“365”品牌和“168”文旅业态布局等,建设高品位文化名、时尚潮城、运动之城,全力打造世界著名观潮胜地和长三角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范围

旅游品质提升、规模提升、市场拓展、公共服务、人才培育等。

二、支持内容

(一)品质提升奖励 

1.首次评定为国家AA、AAA、AAAA、AAAAA级的旅游景区以及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6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奖励

2.首次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5万元、50万元奖励;首次评定为浙江省特色文化主题饭店(银鼎、金鼎)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首次评定为浙江省品质饭店(银桂、金桂、白金桂)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首次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品质旅行社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10万元、20万元奖励。

3.对首次引进的由国内、国际知名品牌或管理机构经营管理且正常经营满一年的旅游企业(以签订委托合同并实际入驻管理运营为准),分别一次性给予25万元、50万元奖励,其中国内知名酒店品牌为前十强,国际知名酒店品牌为前二十强等。

4.鼓励文化演艺公司在全市景区(点)等旅游场所驻场演出,单个主体申报年度内演出场次达到50场,吸引游客达到5万人次,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营业收入5%奖励同一主体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二)规模提升奖励

5.鼓励企业入规并稳定增长。首次实现年度、月度纳入规上(限上)调查统计库的旅游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6万元奖励。规上(限上)旅游企业,年度营业额增速达到25%的,给予5万元奖励。

6.创办运营公司或引入市场专业运营主体的AAA级景区村庄等,第一年给予基本扶持资金5万元奖励,次年起年旅游综合营业收入达200万元(不含各级财政资金)且保持10%的增长速度,给予5万/年奖励。根据嘉兴市年度公布排名,列嘉兴市AAA级景区村庄年度测评前30%(含),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7.建成宿集项目(统一运营,不少于3个民宿品牌,不少于40个房间,综合年营收达到400),给予100万元奖励(分两年兑现)。非宿集的单个民宿,平均单房年营业额达9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单间2万元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

(三)市场拓展奖励

8.游客住宿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10人(含)以上团队住宿海宁市一类旅游饭店(含宿集、二类旅游饭店(含等级民宿)(名单每年另行公布,下同,全年累计组团量达500人次的分别按15/人、7.5/人给予奖励,单个旅行社最高10万元。

9.旅游+住宿奖励。

1)境内团。旅行社组织10人(含)以上境内游客团队,游览我市2个景区AAA级以上景区、志摩故里·硖石、嘉兴上年度测评排名30%以内的AAA级景区村庄,且至少游览1个收费景区),入住海宁市(含宿集、二类旅游饭店(含等级民宿分别按30/人15/人给予奖励单个旅行社每年最高奖励20万

2)境外团。旅行社组织10人(含)以上境外游客团队游览我市2个景区AAA级以上景区、志摩故里·硖石、嘉兴上年度测评排名30%以内的AAA级景区村庄,且至少游览1个收费景区),入住海宁市(含宿集、二类旅游饭店(含等级民宿,分别按40/人、25/人给予奖励。单个旅行社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

10.参加展会展示活动奖励经事先备案认定,参加海宁市及以上统一组织(委托)的国际性、国内专业文旅展会的,给予每个标准展位最高2万元、1万元奖励,其中参加长三角三省一市区域内活动的给予每家企业0.1万元/天奖励,每个单位每次展会不超过2个展位,特装展位需事前备案,特殊类型展位按展位装修费用的30%奖励。参加地市级以上组织文旅消费品牌活动展出,给予每个展位最高0.1万/天奖励同一主体每年最高奖励10万

11.文旅融合活动奖励。举办宣传海宁文旅融合市场推广活动,活动方案经海宁市文旅体局事前备案认可,给予每个活动费用30%以内奖励,市内最高10万元、市外最高15万奖励。同一主体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

12.会议承接奖励。自主引进承接单次达100人,住宿1晚及以上的大型会议、团队活动(市本级行政事业、国有企业主办的或涉及费用分担的会议除外),且营业额达到5万元,入住旅游饭店、限上住宿业经营单位的,按营业额的10%奖励。单个会议、活动最高奖励1.2万元,同一主体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

13.旅游专线奖励。开通市域外、海宁市内(含乡村)旅游专线(不少于2个以上A级旅游景区AAA级景区村庄),运行1年且实际开行天数不少于300天的企业,市域外线路游客数不少于10万人次(含)给予100万元/年奖励,游客数在5万人(含)次10万人次之间的,给予50万元/年奖励市内旅游专线给予10万元/年奖励同一主体最多可申报2条专线。

(四)公共服务奖励

14.重点用于文旅品质提升的,经海宁市文旅体局事先认定,发展文旅公共基础设施(游客中心、旅游驿站、标识系统、停车场、景观道路、安全设施)的项目,最高给予项目投资额40%补助,对于百里钱塘国际旅游长廊沿线节点项目,符合“365”品牌和“168”文旅业态布局的,最高给予项目投资额5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30万元。符合海宁市全域旅游发展要求,并承担全市旅游公共服务功能的旅游咨询服务点、游客服务中心、旅游集散中心或同级别旅游驿站分别给予每年最高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15.在对口协作地区、地级市以上城市设立具备海宁旅游宣传推广功能的场所,正常运营的,最高奖励30万元/年

16.首次评定为嘉兴市级、浙江省级百县千碗·嘉肴百碗特色美食体验(示范)店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5万元奖励。每年评估合格的,给予1万元以内奖励。首次评定省级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特色美食街区、特色美食小镇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纳入浙江重点培育文旅市集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五)人才培育奖励

  17.新培养或新引进的旅游管理或技术人才且在市内旅游企业(缴纳社保)工作满1年的,一次性给予所在旅游企业最高3万元奖励,具有国家中级导游资格、高级导游资格的专职导游员并全年带团30个以上,额外给予一次性0.2万元/人0.3万元/人奖励,其中外语导游奖励0.2万元/人

18.参加嘉兴市及以上级别技能大赛的获奖者,给予上级奖励额度1:1配套资金奖励未获得奖项的选手、领队各给予每人最高500元/天参赛补贴。奖补资金下拨至所在单位分配。

三、附则

(一)旅游企业包括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星级酒店、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品质饭店)、限额以上住宿业经营单位、旅游产业融合项目、等级民宿(民宿集聚区)等。涉及的同类奖励和补助,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如无特别说明均为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升级实行差额奖励。根据当年度预算资金,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分配奖补资金。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降低或取消奖补资格:

  1.因工作推进不力、整改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等受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

  2.发生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等情况

  3.申请扶持单位提供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作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奖补资格,追回补助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得享受扶持政策;

  4.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条款情形的;

  5.存在其他取消奖补资格情况的。

  (三)本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一年后,可根据形势发展需要,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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