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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27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发布日期:2024-11-08 15:37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税务局字号:[ ]


名 称: 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27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答复情况:

谢江妹代表:

您在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的建议《关于设置电子税务局出租房产税缴纳提醒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相关背景

(一)房产税纳税申报期限。浙江省从价计征房产税按年申报,所属期为2023年从价计征房产税的征期为2024年3月1日至3月31日;从租计征房产税实行按月申报。

(二)电子税务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由省局统一开发,实行每月或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的各税种纳税期限均在电子税务局【我的消息】模块提醒,并在【我的待办】模块展示。今年6月,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将在我省上线推广,届时将对各模块进行进一步规范与优化升级。

二、意见反馈

近年来,税务机关持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简并税费申报次数,大力推行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针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我局将从以下几方面改进:

(一)实施精准推送。依托税收大数据建立精准推送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筛查功能实现税费政策措施、便利化办税缴费服务、服务提示提醒等信息的快速直达。今年2月,由省局统一通过征纳沟通平台推送了房产税(从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提醒等消息,并已实现100%阅读。 

(二)加强咨询辅导。进一步畅通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智能咨询、电话智能坐席等咨询通道,提供智能机器人+人工同屏双重咨询服务,全力推广“精准推送、智能交互、办问协同、全程互动”的征纳互动服务模式。

(三)积极建议反馈。由于电子税务局优化升级权限在省局、总局层面,我局已将您的建议向嘉兴市税务局有关部门进行汇报。

最后,再次衷心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真诚希望您今后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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