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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18/2024-89599 发文机关: 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4-11-22
所属栏目: 部门及镇、街道文件 发文字号: 海农发〔2024〕61号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4-12-10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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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宁市强村公司“九必须”“十不得”清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促进强村公司健康发展、规范运行,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海宁市强村公司“九必须”“十不得”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22日

海宁市强村公司“九必须”清单

一、强村公司必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定期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强村公司对外投资、出借资金等重大事项必须经相关程序决议通过后执行。

二、强村公司必须建立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决策、人事管理、服务采购、财务管理等制度。

三、强村公司承揽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购买相应的保险。

四、主要经营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和集体项目的强村公司必须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控股。

五、强村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账簿分设。

六、强村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必须明确资金支付分层审批程序,大额支出需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议讨论通过。

七、强村公司执行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必须聘用专业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帐,严格收支管理,从紧从严加强对强村公司非生产性支出的管理。不是委托镇街代理记账的强村公司每季度需将财务情况向镇(街道)报告。

八、强村公司必须每年将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运行情况向入股村社公开,村班子年度述职时需报告入股强村公司收益,并向本社社员公示。

九、镇(街道)必须根据要求定期对强村公司进行审计,村党组织书记离任审计时,强村公司应作为重要审计内容。

海宁市强村公司“十不得”清单

一、村集体银行贷款资金不得作为强村公司注册资本金、投资本金。

二、强村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三、严格控制强村公司债务,不得以强村公司名义替政府举债融资,贷款资金不得移至他用。

四、强村公司不得投资经营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环境污染、违法用地以及其他与政府政策不相符的项目。严禁承接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

五、强村公司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六、强村公司管理人员需经正规程序公开面向社会招聘,任何人员不得在公司虚挂职务领取报酬补贴、缴纳社保等。严禁村干部近亲属、退职村干部通过非公开渠道到强村公司任职取酬。

七、强村公司管理层本人、配偶及其亲属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司工程项目建设。

八、强村公司不得公款招待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与经营业务不符的会议、活动费用。各强村公司之间、村与强村公司之间不得以任何名义公款宴请。

九、村干部不得在强村公司领取报酬补贴,报销与强村公司运营无关的差旅费。

十、坚决杜绝外单位和个人侵占强村公司中的集体资产份额,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享受财政扶持的强村公司,不得擅自变更村集体股权、变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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