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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一联单,违者最高罚20万元,海宁有司机被抓了

发布时间:2024-12-28 07:33 信息来源:融合编辑部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日,硖石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在巡查时,发现了一起涉嫌实施转移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违法行为。

经初查,当事人海宁市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12月2日从硖石街道某村安置点装运渣土,运送至硖石街道某某村复耕项目进行处理。期间移出人、承运人、接收人均未使用电子联单。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硖石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拟对移出人、承运人、接收人分别予以立案调查。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切实加强建筑垃圾转移全过程的实时监控,实现对建筑垃圾转移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有效防范环境污染,海宁市全面推行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管理制度,从建筑垃圾产生源头、运输监管、处置消纳等环节,全方位监管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工作。

何为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

电子转移联单是指对建筑垃圾的源头产生—运输中转—处置利用的全过程进行线上智慧交互与监控,形成闭环处理监管的电子信息载体。就像是渣土运输车辆的一张“身份证”,无论是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和消纳单位,还是执法部门,只需要扫一扫码就能清楚地知道渣土的出场、运输及入场情况。不仅方便工程部门对项目进度的统计和把控,也有利于执法部门对渣土处置规范化的监管。

普法小知识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的,相关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应当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可以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并于转移活动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录电子转移联单。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转移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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