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十六届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23〕43号)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将实施意见第七条 第五款“列入暂不评价名单的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50%;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市政府关于产业发展差别化政策相关决议形成的文件执行。”修改为“列入暂不评价名单的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50%,政策期满或政策调整的,按新规定执行。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市政府关于产业发展差别化政策相关决议形成的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5日起施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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