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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42/2024-81649 发文机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4-02-06 10:27:35
责任部门:办公室 责任科室: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所属栏目:公告公示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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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海宁市卫生巾(护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概述

本细则适用于海宁市卫生巾(护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二、抽样方法及注意事项

1、抽样方法及地点:

样品应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或者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现场抽样时应当以购买方式获得,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以及被抽样生产者自愿无偿提供样品的除外。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备样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封存于受检单位处。

2、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检样、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加以标注。

(3)样品在运输、存储保管不应重压、受潮、雨淋、暴晒或与油及酸、碱等腐蚀物质放在一起。

三、检验依据、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1、检验依据

GB/T 8939-2018 卫生巾(护垫)

GB 15979-2002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2、样品数量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8包(每包以10片计),不足10片的按80片换算成包数抽取(如有日用夜用等多种品种组合,以其中一种品种计,并在抽样单上注明)。其中5包为检验样品,3包为备用样品(若抽样数量>8包,则备样总片数≥30片即可)。

3、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3.1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项目设定

不合格类别

复检用样品

备注

1

吸水倍率

GB/T 8939-2018

主要项目

A

备样

/

2

吸收速度

GB/T 8939-2018

主要项目

A

备样

/

3

pH

GB/T 8939-2018

主要项目

A

备样

/

4

甲醛含量

GB/T 8939-2018

主要项目

A

备样

/

5

可迁移性荧光物质

GB/T 8939-2018

主要项目

A

备样

/

6

背胶剥离强度

GB/T 8939-2018

主要项目

A

备样

/

7

细菌菌落总数

GB 15979-2002

强制性条款

A

/

不予复检

8

大肠菌群

GB    15979-2002

强制性条款

A

/

不予复检

9

绿脓杆菌

GB    15979-2002

强制性条款

A

/

不予复检

10

金黄色葡萄球菌

GB    15979-2002

强制性条款

A

/

不予复检

11

溶血性链球菌

GB    15979-2002

强制性条款

A

/

不予复检

12

真菌菌落总数

GB    15979-2002

强制性条款

A

/

不予复检

3.2判定原则

(一)单项质量判定

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二)综合质量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四、检验结果通知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并《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执法人员(有需要时)、抽样人员、受检单位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抽样日期。检验样品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监督抽查结束之后样品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法(试行)》第七章“样品处置”规定报送任务下达部门进行处置。

六、异议处理

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五章“异议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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