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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42/2024-81650 发文机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4-02-06 10:30:53
责任部门:办公室 责任科室: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所属栏目:公告公示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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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海宁市内衣内裤、文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相同原料、相同质量等级、相同款式(货/款号)、相同花型和相同颜色、相同安全类别的样品2件(条/套),其中1件(条/套)作为检验样品,1件(条/套)作为备用样品。内裤抽取样品7条,其中4条作为检验样品,3条作为备用样品。文胸抽取样品6件,其中4件作为检验样品,2件作为备用样品。

注1:如样品面积过小,可适当增加抽样数量,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需要。

注2:抽样过程中,检样和备样不足情况下,可抽取不同规格型号的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相同原料、相同质量等级、相同款式(货/款号)、相同花型和相同颜色、相同安全类别的样品。

二、检验依据

表1 内衣内裤、文胸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纤维含量

FZ/T   01057.1—2007

FZ/T   01057.2—2007

FZ/T   01057.3—2007

FZ/T   01057.4—2007

FZ/T 01057.6—2007

GB/T   2910.1—2009

GB/T   2910.2—2009

GB/T   2910.3—2009

GB/T   2910.4—2022

GB/T   2910.6—2009

GB/T   2910.7—2009

GB/T   2910.8—2009

GB/T   2910.11—2009

GB/T   2910.12—2009

GB/T   2910.12—2023

GB/T   2910.18—2009

GB/T   2910.20—2009

GB/T   2910.22—2009

GB/T 2910.101—2009

FZ/T   01101—2008

FZ/T   01112—2012

FZ/T   01026—2017

FZ/T   01095—2002

FZ/T   30003—2009

GB/T   16988—2013

GB/T 38015—2019等

2

甲醛含量

GB/T 2912.1—2009

3

pH

GB/T 7573—2009

4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GB/T 17592—2011

GB/T 23344—2009

5

耐汗渍色牢度

GB/T 3922—2013

6

耐水色牢度

GB/T 5713—2013

7

耐干摩擦色牢度

GB/T 3920—2008

8

耐湿摩擦色牢度

GB/T 3920—2008

9

耐皂洗色牢度

GB/T 3921—2008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三、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 31701-2015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GB/T 29862—2013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 8878—2014 棉针织内衣

GB/T 8878—2023 针织内衣

FZ/T 73012—2017 文胸

FZ/T 73016—2020 针织保暖内衣 絮片型

FZ/T 73019.1—2017 针织塑身内衣 弹力型

FZ/T 73019.2—2013 针织塑身内衣 调整型

FZ/T 73019.2—2020 针织塑身内衣 调整型

FZ/T 73022—2019 针织保暖内衣

FZ/T 73024—2014 化纤针织内衣

FZ/T 73046—2013 一体成型文胸

FZ/T 73046—2020 一体成型文胸

FZ/T 73017-2014 针织家居服

FZ/T 74002—2014 运动文胸

FZ/T 81020—2014 机织文胸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四、检验结果报送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并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抽样人员、被抽样销售者、执法人员(有需要时)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抽样日期。检验样品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监督抽查结束之后样品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七章“样品处置”规定报送任务下达部门进行处置。

六、异议处理原则

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五章“异议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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