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人民法院 海宁市公安局 海宁市司法局2024年度第一批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
为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规定,结合海宁市审判实践需要和人民陪审员任期现状,现由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面向社会发布2024年度第一批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具体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102名。其中通过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渠道产生的名额不超过30名,其余名额均从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中产生。根据法院审判需要,欢迎具有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医疗事故和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消防、建筑工程等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报名或被推荐。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任期及待遇 (一)权利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二)任期: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三)待遇: 1.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 2.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3.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四、选任程序 (一)选任方式:采取“随机抽选”和“组织推荐”“个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 随机抽选: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随机选任候选人库。 2.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基本条件且有一定专业知识背景的公民,经本人同意,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填写《海宁市人民陪审员选任组织推荐表》;符合条件的公民个人,可以直接向市司法局或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海宁市人民陪审员选任个人申请表》。 (二)资格审查和确定任命人选 1. 对随机抽选出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人选,市司法局将会同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对初步符合选任条件的,将向其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征求其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对愿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随机库,按应选名额数以再次随机抽选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2. 被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人选,市司法局将会同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等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市司法局将会同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三)公示: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确定后,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四)提请任命:经公示后确定的拟任命人选,由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五)就职宣誓: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通过后,应当公开举行就职宣誓。就职宣誓仪式由市人民法院会同市司法局组织。 五、公告期和申报期 本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即2024年2月7日至2024年3月7日。申报期为五个工作日,截至3月14日,公告期内可申报。 六、报名事项和联系方式 (一)报名时间:2024年2月7日起至2024年3月14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休息日除外)。 (二)报名提交或寄送地址和电子邮箱: 1.提交或寄送地址:①海宁市水月亭西路467号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②海宁市钱江西路86号市人民法院政治部。寄送请寄挂号信,邮政编码314400。 2.申报材料电子稿可通过浙政钉或政务网办公OA系统报送,也可以发电子邮箱hnsf_fzhn@163.com(市司法局)。 (三)报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申请 ①填报《海宁市人民陪审员选任个人申请表》(附件1),申请表需本人签名; ②身份证复印件(同纸正反面)、户口本复印件; ③学历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④近期二寸免冠证件照1张,如申请表电子表中插入照片的此项可不提供; ⑤个人申请原则上须本人提交材料,同时携带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学历证书原件,如材料通过邮寄,也须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和学历证书原件进行当面审核。 2.组织推荐 ①经被推荐人同意,填报《海宁市人民陪审员选任推荐表》(附件2),推荐表加盖推荐部门(单位、组织)公章,其中被推荐人自愿、有无不适格情况说明处要由被推荐人本人签名; ②被推荐人身份证复印件(同纸正反面),户口本复印件(户主及本人页),推荐单位审核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或证明意见加盖公章; ③被推荐人学历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④近期二寸免冠证件照1张,如推荐表电子表中插入照片的此项可不提供; ⑤需由推荐部门单位组织统一提交相关推荐材料,并携带被推荐人学历证书原件。 (四)联系方式:海宁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水月亭西路467号306室),联系人李枫宇 87287802、金欣 87288959。海宁市人民法院政治部(钱江西路86号北707室),联系人孙宵 87017163。 人民陪审员依法代表人民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这既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光荣的职责和义务,欢迎符合条件的公民踊跃报名参与。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海宁市司法局、海宁市人民法院、海宁市公安局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1.海宁市人民陪审员选任个人申请表 2.海宁市人民陪审员选任组织推荐表
海宁市人民法院 海宁市公安局
海宁市司法局 2024年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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