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海宁市民政局 海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制度的通知》(海民〔2020〕50号)文件精神,据市统计局数据,2023年度我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46688元,经研究,2024年度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调整如下: 1.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按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调整为每人每月2723元; 2.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按不低于我市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80%确定,调整为每人每月2178元;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持证困难家庭重残重病儿童以及受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的基本生活费补贴按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确定,调整为每人每月2178元; 4.持证困难家庭其他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按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50%确定,调整为每人每月1089元; 5.一般家庭重残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按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25%确定,调整为每人每月545元; 上述对象为具有海宁市户籍的0-18周岁儿童及18周岁以上且在校就读全日制院校的学生(年满18周岁因重残以单人户纳入低保救助范围的除外)。 本通知有效期一年,自2024年4月5日起施行,具体政策适用时间从2024年1月1日起算。如上级有新政策,则按新的政策执行。
海宁市民政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24年3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