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拆迁实施主体海宁市长安镇人民政府申请,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海政房征字2023第13号),以下不动产权利已经灭失,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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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拆迁实施主体海宁市长安镇人民政府申请,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海政房征字2023第13号),以下不动产权利已经灭失,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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