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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24-82855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4-03-24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24〕22号
统一编号: FHND01–2024–0002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4-03-29 0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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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农资经营服务绿色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关于进一步推动农资经营服务绿色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4日


海宁市关于进一步推动农资经营服务绿色发展实施意见


  为更好地服务我市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从源头上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推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取得新成效,助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粮〔2020〕12号)、《全面推进供给端“配方肥替代平衡肥”行动实施方案》(嘉农发〔2021〕82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我市战略和应急物资保障专项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动我市农资经营服务绿色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着力推动我市农业高质量发展,以落实农资保供稳价、推进废弃物资源化为主攻方向,保障我市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增收,实现农资供应、储备常态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90%以上、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废旧农膜回收率达到92%以上,加快推进我市农业绿色转型发展,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农资经营服务网络。

  1.明确实施主体。发挥市级农资农机集成式综合服务企业的资源统筹调度作用,市供销总社分别通过企业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承接农资储备、基本农药零差价销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农膜回收利用等工作,根据市场化运营需要,由市农资经营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依法依规确定具体实施主体(以下称实施主体)。

  2.强化基层网点规范化管理。对基层网点实施动态监管,实行“严进严管”,按照“经营场所达标、信息化管理、布局合理、证照齐全”的要求,通过自愿申请、镇(街道)审核、市级审定的程序确定基本农药零差价销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农膜回收的基层网点。

  3.推进信息化高效管理。持续开展农药实名制销售,进一步优化“肥药两制”平台上基本农药零差价销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录入统计管理功能,实现储备、销售、回收全程可追溯数字化管理。

  (二)具体工作任务。

  1.完善农资储备机制。为保障全市农资淡旺季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有效应对农业突发事件,促进农业绿色生产、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实施农资淡季储备和应急储备。

  (1)储备结构。农资淡季储备:当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储备化肥1000吨,其中尿素400吨,复合肥600吨,复合肥中配方肥比例不少于70%。农资应急储备:当年4月1日至9月30日,储备化肥2090吨,其中尿素500吨,复合肥1590吨,复合肥中配方肥比例不少于70%。当年4月1日至10月31日,农药储备4.9吨。2024年、2025年、2026年的农药化肥应急储备量参照历年嘉兴市下达县级储备任务执行,如有变化,根据上级通知执行。原则上在每一个承储责任期内农资储备总规模和结构保持稳定,如市内化肥农药产需形势发生较大变化,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作出调整。

  (2)储备管理。农资储备实行动态储备管理,化肥承储企业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各品种储备计划的70%,储备化肥轮出后,承储企业需在30日内落实同品种、等量轮入。农药承储企业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各品种储备计划的80%,储备农药轮出后,承储企业需在7日内落实同品种、等量轮入。

  (3)储备流程。实施主体每年3月、9月底前先向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总社上报储备计划并获批复后实行储备,每月向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总社上报动态储备报表,并于储备期满后上报储备实绩。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总社、市财政局对承储单位上报的储备实绩核查并经第三方审计后,由市财政局按实对利息、仓储保管费和损耗进行财政补贴。

  2.实施基本农药零差价销售。根据我市粮油、蚕桑等主要农作物用药品种及数量,结合“肥药两制”工作要求,由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基本农药品种。实施主体根据基本农药品种,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不超过2次的招标,邀请评审委员会专家评标;运用数字化平台,对基本农药零差价销售实施实名制管理,销售数据作为实施主体和销售网点补助依据。

  3.实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回收市域范围内农药使用后的包装废弃物,实施主体和网点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整理、核准;依托数字化平台,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追溯体系,实现精准化管理,并按要求规范存储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

  4.实施废旧农膜回收处理。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回收处理要求,确定有回收利用价值废旧农膜的范围,无回收利用价值的纳入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实施主体和网点负责废旧农膜的回收、整理、核准;依托数字化平台,对回收工作实施精准化管理,回收后废旧农膜须运至有处置资格的单位处置。

  (三)补助标准。

  1.农资储备补助标准。化肥储备按储备任务完成实绩,给予利息、损耗、保管费用补助。利息补助按计划内实际库存量、购入含税单价和当年度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损耗补助按农资储备合理损耗实行定额包干,按计划内实际库存量和购入含税单价的0.4%计算;保管费用按计划内实际库存量和储存时间,每月每吨补助14元。

  农药应急储备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2.基本农药零差价销售补助标准。基本农药零差价销售按实施主体销售额给予不超20%的销售补助,其中实施主体补助不超8%、农资网点补助不超12%,实施主体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的不超12%给予补助,招标评审、年度审计等附加费用按实给予补助;

  3.农药包装废弃物补助标准。农药包装废弃物按照瓶、袋分0.1元(袋)、0.3元(瓶)两档回收,回收费用按实补助,并给予回收金额60%的手续费补贴(实施主体及网点各30%),仓储、打包、运输、处置等费用按实际费用补助;

  4.废旧农膜回收补助。废旧农膜按2元/公斤价格进行回收,回收网点给予回收金额30%的手续费补助,废旧农膜回收、收储、转运补助按市、镇(街)各负担50%;归集后进行资源化利用的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承担,暂按0.6元/公斤进行补助,如果补助标准调整,按照新标准执行。

  (四)建立监督管理机制。

  1.落实监督管理制度。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供销总社(农合联)等部门配合,对农资经营服务工作开展检查,核拨财政资金;加强对农资储备、基本农药零差价销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废旧农膜回收以及实施主体运营情况的核查,对违反收储要求、无证无照经营农药、销售假冒伪劣违禁农药、基本农药零差价向市外销售、超范围回收农药废弃包装物、废旧农膜回收的,追缴相关财政补贴资金,扣减相关管理费用,取消其作为销售网点的相应资格。

  2.落实属地管理制度。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肥药两制”工作职责,加强对基本农药销售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废旧农膜回收等各个环节的日常监管,对存在提供虚假台账、报表等违规行为的,取消其作为销售网点的相应资格。

  3.成立评审专家团队。成立由主管部门、市镇两级农业植保专业人员、农资销售网点代表、专业合作社代表、种养户代表和农资经营企业代表组成的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库,负责招标采购工作的评审,确保招标采购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农资经营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增列市发改局,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供销总社(农合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综合执法局、市水务集团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因市农资经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小组已与市农业废弃物高值化利用工作专班合署运作,农资经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小组组长调整为市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供销总社(农合联)分管负责人为组员,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市供销总社(农合联)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相关部门职能科室、实施主体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具体开展农资经营服务网络建设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

  各成员单位及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开展工作。市发改局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总社(农合联)做好市级化肥储备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农资经营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保障,做好先期预拨补助资金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出基本农药品种、农资储备结构和废旧农膜回收范围,落实“肥药两制”工作,加强对全市农资经营资格核查和监督管理;市综合执法局配合做好废旧农膜回收处理;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协调对接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控的指导;市供销总社(农合联)负责承接完善农资经营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任务,加强对实施主体和基层网点的经营指导和管理;市水务集团协助农药包装废弃物的规范存储和处置。其他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分管领导和专门人员,进一步完善海宁市农资经营服务体系建设。

  (三)加强监督考核。

  市领导小组要加大对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和镇街道工作的考核力度,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农资经营服务体系建设过程的监督,严肃查处徇私舞弊行为。市工作小组通过定期和不定期方式检查农资应急储备、基本农药零差价销售、农药包装废弃物、废旧农膜回收等工作情况,核查规范存储、销售价格、资金使用以及违法违规情况。

  四、其他

  本意见自2024年4月25日起施行,政策执行日期自2024年1月1日起,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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