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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06/2024-82850 发文机关:海宁市教育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4-03-29 08:38
责任部门:海宁市教育局 责任科室:计划财务科
所属栏目: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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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春季学期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确保2024年春季学期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印发《海宁市学生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教〔2023〕114号)和关于印发《海宁市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海教〔2023〕11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本学期资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

二、资助范围

(一)特殊困难群体。

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海宁市特困职工家庭学生等。

(二)其他困难群体。

主要包括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根据“实事求是”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三)其他。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民办学校按本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

三、资助项目及标准

经学校认定工作组认定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可享受以下资助政策:

(一)就读我市幼儿园享受以下资助:

①保育费减免:按物价核定等级收费减免(就读民办幼儿园的参照本市同等级公办园收费标准减免)。

②午餐补助:850元/人·学期。

③免收代管费:按物价核定收费标准减免。

(二)就读我市义务教育中小学享受以下资助:

①提供爱心营养午餐:850元/人·学期。

②寄宿生生活补助:500元/人.学期(小学);625元/人.学期(初中)。

③非寄宿生生活补助:250元/人.学期(小学);312.5元/人.学期(初中)。

(三)就读我市普通高中享受以下资助:

①免学费:按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给予免除(就读民办高中的参照本市同等级高中收费标准减免)。

②免代收费:按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给予免除。

③免住宿费:按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给予免除。

④助学金:1000元/人·学期。

⑤午餐补助:850元/人·学期。

(四)就读我市中等职业高中享受以下资助:

①免学费: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②免代收费:按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给予免除。

③免住宿费:按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给予免除。

④助学金(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000元/人·学期。

⑤午餐补助:850元/人·学期。

(五)当年度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招收的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享受政府一次性资助:5000元/人(资助对象: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证、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海宁市特困职工优惠证)。

(六)其他资助。

凡在全市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所在家庭持有效《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证》、《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的家庭成员中的中小学生。补助标准:每人每学期发放公交充值券200元。

四、认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书面通知、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专题课、给毕业生的一封信、微信公众号、钉钉推送等形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认定工作事项,做好全校学生(家长)宣传率100%覆盖。并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放《海宁市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并宣传相关资助政策。

(二)学生申请。学生(家长、班主任可代办)通过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平台提交申请。特殊困难学生无需填写相关资料,可直接提交申请。其他困难学生需填写个人、家庭、收入等信息后提交申请。

(三)学校认定。

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认定小组通过参考系统数据、大数据分析、家访、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同时提供辅助说明材料。在此基础上,班主任、学校审核员通过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平台进行认审核操作。

(四)结果公示。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

(五)资金发放。义务教育爱心营养午餐应由学校免费提供午餐或充值学生饭卡,不得发放现金。所有资助项目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需采用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系统发放相关资助资金,没有社会保障卡(社保卡)需让家长自行开通。

五、相关工作要求

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流程,成立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要加强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海宁市教育局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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