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和海宁市公安局根据工作指引和裁量基准要求,分别以线索移交和案件移交形式,成功办理了全省消防案件两法衔接试点第一起行政拘留案件。 4月6日,海宁市公安局马桥派出所在日常人口检查工作中发现宋某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存在安全隐患,现场取证后即按规定将线索移交给市消防救援大队开展调查。4月10日,市消防救援大队经调查后,发现宋某未取得特种行业操作证,在海宁市马桥街道经都八路28号工地存放可燃易燃物品处,违规使用明火作业,违反了《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属情节严重,以“行行衔接”形式向公安局移送宋某违规使用明火作业一案。同日,海宁市公安局对宋某作出行政拘留2日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送拘执行。 本起案件是海宁市作为全省消防案件两法衔接试点后办理的首起违反《消防法》的行政拘留案件,调查取证、证据固定、案件移送等办案程序得到了省公安厅和省消防救援总队的认可,为两部门间消防类“行行衔接”案件提供了案例参考,也为下一步规范公安、消防联合执法做出了有益尝试。 在承接全省消防案件两法衔接试点任务后,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和海宁市公安局先后多次就适用情形、移交流程、文书制作等环节进行深入交流。这次案件的成功办理,标志着全省消防安全领域行政拘留案件总体框架和办案流程已基本成形。 下一步,大队将继续深化两法衔接案件协作,进一步固化、规范办案流程,不断推进全省消防案件两法衔接试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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